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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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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永城市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招聘公告》相关规定,现将拟录用人员予以公示: 秦山、胡港澳、金佳明、朱森、乔馨凝、蒋梦园、练震震、任梦真、张玉、陈梦迪、常钧博、赵悦、杜雨情、高源、时楠、洪紫嫣、崔胜男、刘彬、赵一韩、窦思玙。 公示时间:2022年12月29日—2022年12月31日。 监督电话:0370-516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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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近期,永城法院委托永城市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名派遣制司法辅助人员。 2022年12月18日上午,全体考生在永城市职业教育中心进行了笔试。考试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和素质能力,笔试结束后,考卷即进行密封并统一阅卷。 12月23 日上午,在技工学校西城校区开展技能测试,重点考查了考生的速录能力。 12月24日上午,考生们在市体育馆进行了体能测试。 24日下午,40名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参加面试。考官从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应急应变、语言表达、气质仪表等方面对面试人员进行评价打分。 根据《永城市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招聘公告》,下一步,永城法院还将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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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按照《永城市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招聘公告》相关规定,现将笔试成绩予以公布。 技能测试和体能测试将于近期进行,请及时关注报名网站发布动态,务必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号码畅通,因电话号码无法接通或所留号码错误影响测试或依次递补的,责任自负。 咨询电话:0370—5115898 附件:永城市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招聘笔试成绩.xlsx 永城市人民法院 永城市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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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永城市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招聘公告》,永城市人民法院2022年聘用制书记员的报名资格初审工作已经结束,现将笔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时间 (一)笔试时间拟定于2022年12月18日进行。 (二)具体时间及地点:见《笔试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另行通知。 二、笔试要求 参加笔试的考生须按照《笔试准考证》规定的时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逾期未到,即为自动放弃。 三、疫情防控 (一)所有考生考试期间应当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核验身份时需摘除戴口罩); (二)健康码为绿码,提供开考时间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 咨询电话:0370--5115898 永城市人民法院 永城市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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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永城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 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在疫情防控中具有下列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将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特此通告: 1.拒不扫码戴口罩 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佩戴口罩、拒不扫码登记、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不配合身份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2.拒不接受卡点检查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经劝阻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或者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4.拒不落实居家或集中隔离措施 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期间,随意流动或逃离隔离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参加聚集性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刻意隐瞒病情、行程或接触史 刻意隐瞒病情、隐瞒出行轨迹、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车、网约车及私家车车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运载乘客,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隐瞒出行轨迹、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6.违规擅自经营 餐馆、影院、KTV、网吧等生产经营场所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药店违反防疫规定出售药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7.制假售假、哄抬物价 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以涉嫌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8.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清洁消毒等防疫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市场主体责任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地区的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9.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 编造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以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10.疫情防控失职渎职 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并出售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责任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 永城市人民法院:12368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12309 永城市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城市人民法院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永城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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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永城市人民法院决定委托永城市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派遣制司法辅助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计划 1.司法辅助人员10名。 2.司法警务辅助人员10名。其中:男性8名,女性2名。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 4.18周岁以上(2004年1月1日之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92年1月1日之后出生); 5.警务辅助岗位男性身高1.72米以上、女性身高1.65米以上; 6.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未毕业在校生;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4.在各级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5.有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6.其它不宜在司法辅助岗位工作的。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按照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及计算机中文速录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劳务派遣等程序组织进行。招聘各环节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2年8月29日——8月31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5:00至18:00) 2.报名地点: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应聘者须本人到场报名,不接受委托报名。地点:永城市东方大道东段路北信用联社东100米3楼 3.报名联系人:夏静 0370-5115898 18037099576 4.报名需提交资料:报名时须按要求真实、全面、准确填写相关信息。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报名提交资料如下: (1)《永城市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报名表》; (2)个人正面免冠近期2寸彩色标准证件照4张; (3)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学信网”申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6)报名日期内的“健康码”和“行程码”电子图片及复印件(“健康码”和“防疫行程卡”均为绿码的考生方可报名)。 5. 资格审核和缴费时间:8月29日9:00时至9月1日18:00时。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缴纳报名考试费50元(缴费完成视为报名成功,费用不予退还),完成缴费后,领取准考证。 6.准考证领取:请关注相关招考工作网站及电话通知。 7.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的比例应不低于3: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人数。 (二)考试 考试总成绩为100分,包括笔试、技能测试和面试,笔试、技能测试和面试分别占总成绩的30%、40%、30%,成绩如出现小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报考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还需参加体能测试。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法律基础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侧重于法律基础知识,满分100分,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技能测试 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和报考职位,按照拟聘用为岗位与参加技能测试人选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参加技能测试人员名单。比例内成绩相同者,均进入技能考试。 技能测试为计算机中文速录考试,速录考试的形式分为听打和看打,速录技能达到100字/分钟,正确率95%以上的,视为满分100分。 技能考试时间和地点以技能考试《准考证》为准。 3.报考警务辅助岗位人员还需进行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 ①男子组 项目 标准 10米X4往返跑 ≤13″1 800米跑 ≤4′ 纵跳摸高 ≥260厘米 ②女子组 项目 标准 10米X4往返跑 ≤14″1 600米跑 ≤4′ 纵跳摸高 ≥220厘米 体能测试计分实行达标制,三项指标同时达标方能进入面试。 4.面试 根据拟聘用岗位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2的比例,按照笔试和技能测试分别占总成绩的权重折合计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最后一名出现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决定取舍。因放弃或体能测试不合格而产生的缺额,按照同一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递补一次。 (1)面试资格复审。面试前,组织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面试资格复审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拟参加面试人员须提交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毕业证、“学信网”申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1份。 笔试和技能考试成绩、资格复查的时间及地点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官网公布。 资格复审期间因审查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等形成缺额的,按笔试和技能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2)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测试考生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为100分。整场面试结束后,现场公布面试成绩,并及时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官网公布总成绩。 总成绩计算方法:报考人员总成绩=笔试成绩×30%+技能测试×40%+面试成绩×30%。 四、体检 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和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费用自理。 体检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因放弃或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缺额,按照同一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情况等。 六、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办理相关手续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证属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发现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违法违纪人员,予以退回派遣单位。 八、有关注意事项 1.应聘者报名时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必须准确无误,在招聘期间保持通讯畅通。若因本人填报的联系电话有误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联系到本人,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自负。 2.报名与整个考试聘用过程中使用的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必须一致。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3.有关本次招聘的所有信息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官网发布,应聘者应及时关注,若因本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未按要求提供或领取考试相关材料,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自负。 4.考生应严格遵守河南省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主动配合落实防控措施,自觉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主动出示“健康码”和“防疫行程卡”,根据需要提供核酸检测报告。招聘期间疫情防控部门有其他要求或需暂缓招聘工作的,另行发布公告。 附件:永城市法院2022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报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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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1年度永城市人民法院部门决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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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永城市人民法院概况一、主要职责二、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第二部分 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附件: 永城市人民法院2022年部门预算表一、2022年部门收支预算表二、2022年部门收入预算表三、2022年部门支出预算表四、2022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表五、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七、2022年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八、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九、2022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十、项目支出预算表十一、省级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十二、2022年度省级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件:2022年永城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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