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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托关系”找工作?实则掉进诈骗陷阱

        发布时间:2022-09-21 08:41:35


        孩子能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是父母心中的头等大事,帮助孩子解决就业问题是压在许多父母心头的一块大石。此时,突然有人告诉你,只要花上几万块钱,就能给孩子办理单位的正式工作,你动不动心?

        案件详情

        近日,新密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柱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刑满释放。出狱后,在2021年偶然结识被害人刘某芳,得知被害人急于为女儿找工作后,被告人谎称自己有能力为被害人女儿安排工作,骗取被害人40 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因迟迟不能安排好工作,被害人多次询问说法未果,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新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新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提醒

        此类型的诈骗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被告人往往没有什么特殊、高明的行骗手段和技巧,仅是在日常生活中刻意散布与领导有紧密联系、能帮助他人"办事"的虚假言论,营造出自己"社会能人"的人设。

        当有人听信这些不实传闻前来请托办事时,被告人便会承诺只要通过其向"领导"支付办事用的好处费,事情一定能办成,甚至有的还出具收条,承诺办不成退款,紧紧抓住被害人"病急乱投医"的心态,骗取钱款。而被害人交钱之后,等来的只会是被告人以各种理由搪塞,事情一拖再拖,没有下文,钱款也无法要回。

        须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有规范的招聘流程,遇到有人承诺花钱就能办理工作的"好事",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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