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先生夫妻二人经人介绍
一同入职郑州某餐饮管理公司
分别从事厨师、洗碗工等工作
公司未与二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11个月后
因张先生妻子与餐厅主管发生争执
郑州某餐饮管理公司遂将张先生
及其妻子一并辞退
后张先生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郑州某餐饮管理公司
向张先生支付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郑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
向法院提起诉讼
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审理认为
张先生受雇于郑州某餐饮管理公司
在公司承包餐厅工作
受公司劳动制度管理
并由公司实际发放工资
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
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郑州某餐饮管理公司
无正当理由解雇张先生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法院判决
郑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向张先生支付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共计7万余元
法官提示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要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避免因劳动合同订立问题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同时,劳动者也应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及时订立、妥善保管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关键证据,以免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置自身于不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