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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艳华:巾帼不让须眉 力促案结事了

        ――睢县人民法院杨艳华同志的先进事迹

          发布时间:2012-05-23 15:42:44



                杨艳华,女,睢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坚持“调判结合、以调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在办案中坚持全程调解、全员调解的方针政策,有效地协调解决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2010年被授予“调解能手”,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积极推行协调机制,化解矛盾纠纷

                在行政案件协调过程中,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化解矛盾中起着重要作用。为此,睢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成立了行政案件协调室,专门用于协调行政诉讼案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三级调解网络在行政协调解中的重要作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在杨艳华主审的林友亮不服被告睢县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土地处理案中,原告与第三人林友珍系同父异母兄弟,二人因土地使用权不断发生纠纷,长达二十余年。后第三人申请被告处理。被告作出处理后,原告林友亮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立案受理后,杨艳华立即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又走访了村委干部、部分群众,并会同合议庭进行了现场勘验。在人民陪审员陈振东(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的积极参与及村委干部的通力协助下,经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使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彻底化解了兄弟之间的积冤。第三人林友珍即兴写下一首题为《相逢一笑泯恩仇》的诗表达了自己的喜悦之情。这起案件的协调充分体现了多元调解衔接配合工作的重要性。

                耐心做好信访案件的法律释明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达成共识

        近年,涉诉上访已经成为困扰全国法院及整个社会的顽症,已经经严重影响法院的形象。涉法信访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与否的晴雨表,给我们法官协调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有些当事人直言不讳地对法官扬言:你们的判决达不到我的要求我也不上诉,我要去北京上访,让你们不得安宁。为了能使信访案件协调化解,对提出不合理要求、期望值过高的当事人,杨艳华耐心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指导诉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面对现实从公平、公正、合理的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共识。

                在我们承办的案件中,有一件系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睢县人民法院管辖的民权县双塔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处理案件尤其典型。

                2009年4月,原告王忠敏与第三人郭秋明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后,民权县双塔乡人民政府两次作出处理决定,双方均不服。原告王忠敏多次信访,第三人郭秋明也扬言处理不公就破上性命。双方矛盾纠纷长达四年,期间曾发生刑事案件。案件指定睢县法院管辖后,杨艳华仔细阅读卷宗材料后,了解了该案的基本案情:原告之妻与第三人之妻系姨表姊妹。原两家关系甚好,不分你我。双方宅基东西相邻,没有院墙,居西的第三人平时出路就从原告院里经过。2006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矛盾。后原告将院墙打起后,第三人申请民权县双塔乡人民政府处理。双塔乡人民政府处理后作出决定让第三人出门向南行走。因第三人言语不当,原告伙同几家邻居一起挖沟阻碍第三人通行再次激化矛盾。双塔乡人民政府撤销原处理决定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将原告宅基前方留出4米作为第三人出路。原告王忠敏不服,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多次找上级领导上访。民权县人民法院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睢县人民法院管辖。

                接到案件后,该案件已经5个多月,马上就到审限。杨艳华及时向院长、主管院长作了汇报后,会同合议庭成员一起驱车到民权县双塔乡一边远乡村去现场勘验。通过现场勘验后,杨艳华心中有了谱。原告王忠敏住宅现已形成院落,第三人门前有一条南北出路直上东西大街,若拆除门楼和院墙给第三人一家单独冲条出路即浪费人力财力资源又不利于化解矛盾。而第三人不愿走这条路的原因就是争口气,非走原出路不可。而原告不让第三人走此路的原因是这条路是他们几家共同买一五保户的地,第三人分文不出就不能走。找出了问题的症结,就等于找出协调解决的办法。杨艳华找到原告方代理人刘清华律师,她是一位经验丰富且有责任感的老律师。经她给原告做工作,让原告明白不利自己的地方,政府不可能不给第三人出路走,你不让第三人走你院内,就得让他走南北出路。原告在刘律师的劝说下也幡然悔悟,了解到这几年诉讼不仅耗费大量的精力,也弄得亲戚不相往来。最后主动担起做好邻居工作的任务,让第三人走南北出路上东西大街。第三人脾气倔犟,工作不大好做。杨艳华又陪同双塔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起耐心细致地做其工作,给其讲明其目地就是有出路走,而不是打“气官司”。通过给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终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审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更需做好协调工作

                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因交叉着两种法律关系,以及民事行政审判的分工而显得复杂,此类案件一般需要启动的诉讼程序次数比较多、解决问题所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即使是事实比较清楚、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由于诉讼程序的需要,也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显然不利于纠纷的化解。“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首要问题就是诉讼拖延太久,重复诉讼、循环诉讼经年累月拖垮当事人,从而给当事人的权利造成极大的损失,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民行交叉案件形成的原因大多是行政行为程序存在瑕疵被牵涉进来。其与原告的矛盾并不尖锐,双方法律关系也不复杂。如行政案件简单一判了之,原本矛盾尖锐的民事原被告之间矛盾会进一步激化,往往在重新启动民事诉讼后,必然加大民事案件的协调难度。所以,对审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无论先民事后行政还是先行政后民事,决不能简单地通过裁判解决个案,一定要将“为当事人彻底化解纠纷”牢记在心,方能实现案结事了。例如,杨艳华审理的一起林木所有权纠纷案中,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就为了一棵树发生争议。后申请睢县人民政府处理,政府经调查取证后确权给第三人管理使用。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睢县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告依法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经调查取证、林业技术鉴定,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被告认定原告之父称争议树木系其在三十二、三年所种植与林业技术鉴定结论不一致;第三人称其祖父在二十五、六年前种植与林业技术鉴定结论一致而作出争议树木归第三人所有。经庭审质证该案证据中均没有证据证明该争议树木系第三人祖父在二十五、六年前种植。证人张明光称第三人祖父大约在1976年种植与林业技术鉴定结论相矛盾,其他证人证言中均没有证明该树的种植时间。但通过证人证言及旁证可认定争议树确系第三人祖父种植,且能证明同时种有三棵,其它两棵已砍伐,原告并未提出异议,故可认定争议树木归第三人所有。由于被告证据规则意识淡薄而造成被诉行政行为瑕疵,一旦判决行政机关败诉,限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势必给当事人增加诉累,也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原告与第三人刚发生争议时此树价值3700元,现已下跌为1500元。如不在短时间内解决,此树还会腐朽折价,从而给当事人的权利造成极大的损失。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杨艳华对此案进行了协调,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多次作协调工作,原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一、争议树木在法院主持下卖掉;二、所卖树木款原告分得三分之二,第三人分得三分之一。当时正值清明节日,杨艳华和庭内人员放弃节假日,租车来到当事人村中,将该争议树木卖掉,使双方当事人当场按协议履行完毕。被告对此案处理结果非常赞同,原处理决定主动撤销,原告在双方协议履行后主动撤回起诉。此案的协调不仅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彻底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以上是杨艳华在协调行政案件过程中几个典型案例及作法,但是具体到个案,还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找出化解矛盾的切入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程序的衔接配合积极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乡村就地审判,以案释法,依靠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调查案情,妥善化解行政纠纷。积极推行与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协调化解矛盾纠纷,推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共同化解矛盾纠纷,为睢县的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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