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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28 17:55:38


            为了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堵塞执行案款管理工作中的漏洞,规范执行案款收取、交接、保管、支付等环节操作,确保依法收取、保管、支付执行案款,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以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执行案款管理由本院财务室与执行局内勤分工负责,实行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  执行局负责本院所有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专户,执行款的进帐和支出要办理严格的手续。

            第三条  本院设有执行款银行专户,有本院财务人员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执行款是指法院在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款(包括支票、现金)和拍卖、变卖款项。

            第二章  执行局对执行案款的管理

            第五条  收取的执行案款须划入或存入本院在指定银行设立的执行款专户。

            第六条  执行法官原则上不得直接收取当事人的现金执行款,下乡执行收取现金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交付执行款专户。

            第七条  执行法官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时,应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说明我院执行款的开户银行、帐号、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址。

            第八条  当事人直接向法院付款,执行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执行款专户及账号,由当事人直接交入专户,交款凭证交执行法官入卷备查。

            第九条  执行款到账后通知当事人十日内领取,当事人领款时由承办人填写专用的领款收据,庭长签字、执行局局长审批后,由当事人直接到财务室直接办理相关手续。特殊原因在十日内不能领取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留卷备查。

            第十条  绝不允许无故扣留、拖延支付到帐的执行案款或挪作他用,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向当事人返还案款时优先扣除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执行费、执行活动费等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  支付申请人款项应先扣除有审计费、评估费、拍卖佣金、保管费等费用,应先行扣除。

            第十三条  在支付案款时,当事人应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人组织要出具法人证明身份的证明书;需要他人代办的,需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证明)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每个月月末,由财务室向执行局综合科提供当月执行案款的收、发明细及滞留在财务账上的执行款明细,由综合科督促各个庭室及时发放。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过十日没有发放标的款的由庭长、局长督促发放,情节严重的报院纪检部门监察处理。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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