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法发[2009]53号
扶沟县人民法院
2009年度干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干警讲学习,想工作,干事业,比奉献,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整体形象,按照中院党组提出的加强“五项建设”和实施“五院方略”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警绩效考核坚持注重实绩、公开公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干警绩效考核不溯及既往,只对干警本年度有关情况作出评价,上一年度及之前取得的成绩和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计入本年度的绩效考核。
第四条 干警绩效考核设定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干警共同职责目标为40分;岗位职责目标为60分;另设有额外加分项。干警得分95分为达标。
第五条 干警年度绩效考核依据岗位工作性质对业务部门干警、综合部门干警(含业务部门非办案人员)和中层干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进行分别排名。
第六条 干警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记入个人绩效档案,得分及排名为院党组年度评定干警工作优劣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经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对绩效考核未达标且位居后五名的法官进行通报,并实行待岗培训。
第八条 待岗人员需到政治处接受政治思想和业务培训,政治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九条 待岗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待岗期满,经民主测评满意率达50%以上方可上岗。
第二章 干警共同职责目标
第十条 干警共同职责目标内容主要包括参加会议活动情况、参加学习情况、信息宣传调研文章撰写发表情况、个人办公场所保洁情况、遵守司法礼仪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其他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等有关情况,满分为40分。
第十一条 干警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有关规定,按照要求积极参加本院、上级单位和有关单位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自觉树立、维护个人和单位的良好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减分:
(一)参加会议和活动迟到、早退、不按规定着装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每次(项)减1分。
(二)非经请假批准无故缺席会议和活动的,每次减3分。
(三)接打手机、交头接耳或违反其他相关纪律的,每次减1分。
(四)缺勤一次,减0.5分,迟到早退3次减0.5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处 监察室)
第十二条 干警应按照院里安排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一)积极参加集中学习例会。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做好学习笔记,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每次减1分。
(二)积极参加各项主题教育活动,按照院活动办公室的要求参加学习讨论,撰写心得体会,广泛征求意见,深刻查摆问题,制定出整改方案,完不成规定动作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每次减1分。
(三)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培训,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培训,每次减2分,不遵守培训纪律被通报或培训不合格的每次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处)
第十三条 干警应按照《扶沟县人民法院干警教育培训方案》的要求积极参加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一)每季度阅读一本书。完不成任务的,每次减1分。
(二)每季度撰写一篇书评文章或案例评析。完不成任务的,每篇减1分。
(三)每季度发表一篇信息、宣传或调研文章。完不成任务的,每篇减1分。
(四)认真完成干警教育培训方案部署的其他学习任务。完不成任务的,每次减1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处)
第十四条 干警应当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庄重、大方。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办公室)
第十五条 干警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有关规定。违反规定被通报批评的,每次减3分。
(考核职能部门:监察室)
第十六条 干警应当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保持廉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减分:
(一)干警违反“十条禁令”被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0分。
(二)干警年度受到警告处分的,每次减10分;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每次减15分;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每次减20分。
(考核职能部门:监察室)
第三章 干警岗位责任目标
第十七条 干警岗位责任目标是指干警履行本职工作情况。分为中层干部、业务部门干警、综合部门干警三部分。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院党组认真抓好部门工作和队伍管理,满分为6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减分:
(一)本庭所办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部门所办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数占该部门办结案件数的每1%,部门正职减2分,分管副职减1分。
(二)部门工作开展、队伍管理和其他工作被动滞后,受到市、省、国家领导讲话批评(有讲话材料或相关证据)、负面批示和同级机关通报批评、同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中层正职分别减5、10、15分,分管中层副职分别减2、6、8分。
(三)部门干警违反“十条禁令”和“五个严禁”被通报批评的,中层正职减5分,分管中层副职减3分。
(四)年度部门干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中层正职减5分,分管中层副职减3分。
(五)年度部门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层正职减10分,分管中层副职减8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干警应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办理案件,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减分:
(一)办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数占本人办结案件数的每1%,减5分。但经审委会研究改变合议庭意见或其他非合议庭原因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由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界定),不减分;办理案件超审(执)限的,每件减5分。
(二)办理的案件引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到市、省、国家有关单位上访的,每件分别减4、6、10分。
(三)办理案件被当事人或相关人员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次减5分。
(四)办理的案件被评为二类案件的,每件减1分,被评为三类案件的,每件减2分
(五)本人或办理的案件受到市、省、国家领导讲话批评(有讲话材料或相关证据)、负面批示和同级机关通报批评、同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分别减10、15、20分。
(六)对应当公开上网的裁判文书不按时提交公布、未经审查擅自公布、擅自改动后公布,或审查不严公布的,对责任人每人次减5分;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减10分。
(七)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经原承办合议庭研究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回复的,应按程序于当日进行跟帖回复。网民是当事人的,由原承办合议庭通知其当面进行判后答疑。违反上述规定,未对网民的意见进行及时回复的,对合议庭人员每人次减5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每人次减10分。
(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研究室、办公室、监察室、信访督查办公室、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
第二十条 综合部门干警(含业务部门非审判人员)应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努力为院领导和全院工作大局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保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减分:
(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完成本人或负责的工作。不能按照要求完成的,每次(项)减2分。
(二)本人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市、省、国家领导讲话批评(有讲话材料或相关证据)、负面批示和同级机关通报批评、同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分别减10、15、20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处 办公室 监察室)
第四章 加分项
第二十一条 干警可以结合本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撰写发表调研文章(含统计分析文章和案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加分:
(一)在市级、省级、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发表调研文章的,每篇分别加1、2、3分。
(二)在市级、省级、国家级网络上发表调研文章的,每篇分别加0.5、1、2分。
(三)撰写发表的调研文章被评为省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每篇分别加3、2、1、0.5分;被评为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每篇分别加5、3、2、1分。
(四)撰写发表的调研文章被市级、省级、国家级机关采用为规范性文件的,每篇分别加2、4、6分。
调研工作人员在完成规定的任务基数后,方可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
(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
第二十二条 干警应自觉增强集体荣誉感,充分发挥专长,努力为单位争取荣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加分:
(一)代表单位参加市、省、国家有关机关和团体举办的竞赛类活动,获得一等奖或相应名次的,分别加2分、4分、6分;获得二等奖或相应名次的,分别加1分、3分、5分;获得三等奖或相应名次的,分别加0.5分、2分、3分。
(二)结合本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创作戏剧、小品、影视作品、小说、诗歌等文艺作品或出版个人文集,加5分。
(由考核办公室依据有关证明材料原件计分)
第二十三条 干警可以结合本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撰写发表信息文章,及时反馈工作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加分:
(一)撰写的信息文章被市级、省级、国家级机关采用的,每篇分别加0.5、1、3分。
(二)撰写发表的信息文章被市级、省级、国家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分别加1、3、5分。
信息工作人员在完成规定的任务基数后,方可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
第二十四条 干警可以结合本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撰写发表宣传文章,宣传、树立、提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加分:
(一)在市级、省级、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文章的,每篇分别加1、2、3分。
(二)在市级、省级、国家级网络上发表宣传文章的,每篇分别加0.5、1、2分。
(三)撰写发表的宣传文章被市级、省级、国家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分别加2、3、5分。
宣传工作人员在完成规定的任务基数后,方可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
(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
第二十五条 业务庭干警应积极响应中院党组提出的“四个一”办案理念的要求,坚持“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加分:
(一)以同一业务庭年度办理案件平均数为指标,干警个人办理的案件高于平均数80%以上,且实现“四无”(无发回、无改判、无超期、无上访)目标的,加10分;干警个人办理的案件高于平均数40%以上,且实现“四无”目标的,加5分;干警个人办理的案件高于(含等于)平均数,且实现“四无”目标的,加2分。
(二)办理的可调解(和解)案件以调解(含和解、撤诉)结案的,每件加1分。
(考核职能部门:各业务庭自行计算后提交绩效考核办公室)
(三)本人或办理的案件受到市、省、国家领导讲话表扬(有讲话材料或相关证据)、正面批示的,分别加1、3、5分(本条适用于综合部门干警)。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处 监察室 研究室)
第二十六条 干警在年度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市、省、国家级通报表彰的(不含年终表彰),分别加0.5、1、2分。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加1、2、3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处 研究室 办公室)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11月1日前各考核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干警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院考核办公室。
(二)11月1日前,各部门对本部门干警自行考核并及时向考核办公室提交本部门干警有关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
(三)考核办公室于11月20日前,结合各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及干警考核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后,计算出每位干警的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形成考核报告,向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汇报,并通报院各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的时间跨度为2008年11月21日——2009年11月20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度我院干警的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