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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被告不适格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10-11-05 10:24:24


            被告不适格是指原告起诉的被告错误,如甲是债务人,而原告误将乙当作被告起诉。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出现这种情况法官往往是动员原告更换被告或申请撤诉,有时原告则坚决表示不同意更换被告或申请撤诉。遇到这种情况,在处理上存在不同的做法

            [分歧]

            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之诉属主体不当应裁定驳回起诉。

            [评析]

            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或被告不适格,结果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做法不一,以致相同案件得不到相同的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应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我们先比较一下两者的涵义及其适用。

            一、驳回起诉的涵义及其适用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驳回诉讼请求的涵义及其适用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驳回诉讼请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只能发生在案件审结之后;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的否定;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都是实体权利、义务问题;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呢?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未作具体规定,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对于符合条件原告的起诉,立案受理后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以判决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依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这里所说的“事实”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三)项中的“具体的事实”不同,前者是指有足够证据证明并经人民法院核实的事实,它是原告获得胜诉权的一个必备条件,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仍无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权利请求的,就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后者则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所应提供的具体事实。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原告的起诉请求必须合法,即有法律上的依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则判决予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超过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请求应予驳回。如被告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某种或某几种民事责任,而原告在诉讼请求中除要求被告承担该种或几种责任外,还要求被告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此部分,应判决驳回。

        第二、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据此规定,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的,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

            对此,《意见》第153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因为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为实体上的胜诉权,而非程序上的诉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也应受理。

            三、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从以上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特征,可以看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有联系的,两者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否定当事人的诉权的司法行为,没有起诉权是绝对没有要求法院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所作出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2、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3、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4、驳回起诉的案件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收取诉讼费用,并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据实际情况判决。

            对该案是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符合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的范围,原告享有诉权,如果驳回起诉,则剥夺了原告的诉权,是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的规定的。至于原告是否具有胜诉权,则应在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再看第二种意见:诉权是针对特定的义务人而存在的,甲告乙属错告,真正的义务担当者应是丙。该案甲错列当事人是程序上应解决的问题,而不应作实体处理。法院裁定驳回甲的起诉后,仅剥夺了甲对乙的诉权,而非剥夺了甲向丙所主张的权利,甲仍可另行起诉;如果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则真正剥夺了甲的实体权利。因此,该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该案来说,以上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这是因为: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即: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即应立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又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对此案已经开庭审理,并且原告甲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亦有明确的被告,故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当事人的诉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之为起诉权,即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称之为胜诉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只要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就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不能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当事人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并不等于具有胜诉权。法院审理后,发现甲与乙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仍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是没有胜诉权。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甲对被告乙的诉讼请求。这样才能彻底否定原告甲对被告乙的诉权。原告甲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申诉,但没有再次起诉被告乙的权利。如果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的规定,原告甲对乙若再次提起诉讼,而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仍应受理,并且就同一案件和事实还需作出处理,造成不必要的重复。所以只有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由甲根据事实和法律另行起诉丙,才符合法律规定和诉讼效益的要求。

            据此,笔者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可由人民法院通知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不申请,也撤诉的,应按证据不足起诉不具备实体权利保护要件处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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