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系统、全面的司法解释,各级法院要准确理解”证据规定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证据规定”的各项内容,科学合理地适用"证据规定”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判。根据这几年的工作实际,在适用“证据规定”我们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不仅规定了法院给当事人的举证时间不得少于30天,同时在一方当事人提出了新证据的情况下,还规定要给另外一方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限,这充分说明了举证期限不是只给一次,应根据举证责任的变化情况适时确定。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证据规定”规定了给当事人要求延期提供了方便,有一大部分民事案件,根本不需要30日的举证期限,而其为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往往以此为借口要求延期审理,使一部分案件得不到及时审理,所以,笔者认为将30天改为15日与答辩期限一致,这样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总之我们应当全面、客观地理解"证据规定”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综合运用举证期限的规定来解决当事人的举证期限问题。
2、要科学合理地解释新证据规定中“新证据”的范围。关于新证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已经做出明确规定,但从实践中看,运用时应当从宽解释,因为“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前当事人都可以举证,审判终结后当事人有新证据,还可以申请再审。如何从宽?首先对一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庭审结束前提交的证据,只要不属于迟延诉讼或证据突袭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的都要接受,并组织质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质证的告知是否属新证据由法院确认,让其发表质证意见,不发表的视为放弃权利。
3、要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很少,遇到专业、技术问题,大家习惯送鉴定,影响审判效率,今后对证据中存在的专业、技术问题,凡是可以利用专家辅助人出庭,通过向有关专业人员咨询、召开专家论证会、聘请专家陪审能够解决的就不宜再送鉴定,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