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关于民事诉讼中适用证据规定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0-11-04 09:40:04


            “证据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系统、全面的司法解释,各级法院要准确理解”证据规定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证据规定”的各项内容,科学合理地适用"证据规定”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判。根据这几年的工作实际,在适用“证据规定”我们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不仅规定了法院给当事人的举证时间不得少于30天,同时在一方当事人提出了新证据的情况下,还规定要给另外一方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限,这充分说明了举证期限不是只给一次,应根据举证责任的变化情况适时确定。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证据规定”规定了给当事人要求延期提供了方便,有一大部分民事案件,根本不需要30日的举证期限,而其为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往往以此为借口要求延期审理,使一部分案件得不到及时审理,所以,笔者认为将30天改为15日与答辩期限一致,这样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总之我们应当全面、客观地理解"证据规定”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综合运用举证期限的规定来解决当事人的举证期限问题。

            2、要科学合理地解释新证据规定中“新证据”的范围。关于新证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已经做出明确规定,但从实践中看,运用时应当从宽解释,因为“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前当事人都可以举证,审判终结后当事人有新证据,还可以申请再审。如何从宽?首先对一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庭审结束前提交的证据,只要不属于迟延诉讼或证据突袭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的都要接受,并组织质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质证的告知是否属新证据由法院确认,让其发表质证意见,不发表的视为放弃权利。

            3、要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很少,遇到专业、技术问题,大家习惯送鉴定,影响审判效率,今后对证据中存在的专业、技术问题,凡是可以利用专家辅助人出庭,通过向有关专业人员咨询、召开专家论证会、聘请专家陪审能够解决的就不宜再送鉴定,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民二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