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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全市应当统一

          发布时间:2010-11-03 09:21:01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凸显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解释》第17条至第35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计算方法和标准,但有些计算方法标准不具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同一法院判决时,赔偿标准不一,不同县市之间的判决标准不一,以至出现了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损害赔偿案件)做出的终审判决中的赔偿标准也不一致。这种赔偿标准不统一的司法混乱局面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受到了质疑。年前中院针对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案件,下发了一个指导规范性意见,操作性很强受到了广泛的好评。因为各县市的平均生活水平相差不大,基于此中院应当对赔偿标准司法不一的局面尽快制定出统一规范。

            第一、中院应当对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条件和金额做出统一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法院判令精神抚慰金的条件,但这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读,如何执行,中院应当明确一下,例如1:甲打乙两耳光,乙未住院治疗,乙要求赔偿甲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该不该支持?例2甲把乙打伤(轻微伤)住院治疗15天支付医疗费2800元,甲负主要责任,乙要求甲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该不该支持?例3甲寻衅滋事在居民区或公共场所辱骂乙,乙要求甲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该不该支持?我认为在突出以人为本的今天,上述三例均应判令甲向乙赔偿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虽然规定了确定赔偿数额的六个因素,但该条第(三)项、(五)项、(六)项均为弹性条款,赔偿数额司法实践中不易确定。中院应当制定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关于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应当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数额按10元、15元、20元、30元、40元不等,甚至一个法院不同民庭不同法庭判决的案件标准也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收入状况”如何解读,第二款规定的“有固定收入的”和“无固定收入”的人群如何解读中院均应明确界定一下。例如:农民,农民工、城镇下岗人员、领取低保的人员、雇工等等属于哪一类。该条第三款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雇拥护工的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该条对计算护理费的标准不具体,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的比较混乱。既然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首先得还区分护理人员是“有固定收入的或是无固定收入的”而不是区分“有收入的或没有收入的”。另外,不同护理级别的劳务报酬的标准和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中院应效仿省高院的做法以明传电报的形式通知各基层法院。

            以上是笔者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赔偿数额和项目时遇到的一些困惑,建议市中院尽快制定出具体操作规范,以免出现类似案例相同法院判决不一的情况。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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