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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如何改进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诉讼费收取制度

          发布时间:2010-11-02 09:55:49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与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及1999年的补充规定比较,有许多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处处显示着减轻人民群众诉讼的经济负担,彰显司法为民、促进和谐社会的新信息,但,同时也给我们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和审判管理提出了很多新问题。下面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笔者谈一下自己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诉讼费收取制度的改进意见:

            《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我认为该条规定在现有民事诉讼制度下欠妥,应予取消。

            理由是:

            (一)现行的民诉法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没有科学的界定标准,导致因按何标准收费引起法官和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争执。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最高法院对此也做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等三类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但总的来讲,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导致立案收费混乱,法官在立案时选择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时随意性大,有时,为少交诉讼费,该立为普通的立为简易程序,有时应该立为简易程序的,为多收取诉讼费,反而立为普通程序,常常因交诉讼费多少的问题,引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不必要的争执。如笔者所在的庭。2007年8月审理的一个宋某诉何某侵权纠纷一案,立案庭在立案时,是按普通程序立的案,收取诉讼费100元,此案进入审理后,我们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当即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做了调解工作,原告当即提出撤诉。我们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为原告办理了退回一半诉讼费的手续(50元),而原告则不同意,主张此事在立案时,应按简易程序立案,予交时应收取50元,撤诉应收取25元,现撤回起诉应退回75元。我们做了大量解释工作,让原告宋某看了立案审批表、《诉讼费交纳办法》等有关规定,但,原告仍不理解,并坚持主张他的案件应按简易程序收取诉讼费。到处跑着找院领导、县领导告状,浪费了我们很大精力。还有的案件,立案时按简易程序收取的诉讼费,在审理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上升为普通程序,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也常常会导致当事人的不理解,因此,诉讼费的收取,从程序上来分,在现有制度下是很不科学的。它会给我们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带来很多不必要的争执。

            (二)对部分法院的经费和审判管理可能产生不好的影响。

            《新办法》大幅减少了小额诉讼案件的受理费用,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调解及撤诉的案件收取受理费减半。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小额诉讼案件,而且大部分以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形式结案。《新办法》实施的结果,必然使基层法院的收费大幅减少。《原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审理、执行中因为证据调查和执行等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差旅费用。《新办法》则取销了这一收费项目。以上规定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基层法院的办案经费将产生重大影响。笔者所在市区的大多数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案件90%是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小额诉讼案件,包括收取的差旅费在内,年收诉讼费总额一般只有几十万元。很显然,在《新办法》实施后,这些法院的诉讼费收取将成倍减少,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政府对法院的办案经费又不能保障,因此,《新办法》实施起来很困难。2007年4月1日,笔者所在的法院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收费立案。但,由于政府不能及时拨付办案经费。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了很多问题。从2007年4月1日起,立案庭在立案时,为了保障办案经费,不得不将90%以上的案件都立为普通程序。这样,给审理案件的庭室带来了许多问题,很多简单的案件也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大大浪费了审判资源,从而助长了一些法官的不良司法习气。无形中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使一大批本来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影响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

            (三)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没有必要。

            《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超过10000元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离婚案件50元至300元,其它非财产案件50—100元。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这些规定,收取的诉讼费已经很低,并且已含盖了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优点是: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无形中已经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审判资源。因此,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再减半收取诉讼费。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会挫伤简易程序案件的当事人自行和解、撤诉的积极性。目前,造成当事人诉讼成本高的原因不是诉讼费,而是下面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无法保障法院的办案经费,长期以来,法院靠收取有限的诉讼费又保证不了办案的经费,为了正常开展工作,不得不向案件的当事人收取诉讼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往往一些标的小的案件,收取的其它费用比诉讼费还要高,这样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种现象,我认为在《新办法》实施后,随着国家财政对法院的补贴,会很快得以纠正。另一方面就是律师的代理费。就律师费而言,我国现行的律师《收费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许多种类案件的律师费收费标准过低,律师收费基本上不再依据这些规定,也无法依据这些规定,这就必然造成律师收费上的“无章可循”的混乱状况。再加上,目前对律师管理不力,一些人到地方的司法部门交一些钱,就可以开一个律师事务所,没有律师资格,以法律工作者为当事人代理案件。他们中的有些人收费远远高于法定的收费标准,也超出当事人的承受范围。严重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可气的是,有的律师,打着法院的名义,向当事人收取各种费用。虽然,目前,在我们国家未实行律师代理强制制度,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都聘请有律师。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必须整顿律师队伍,将“律师费”纳入立法机制,使“律师费”固定下来。以有效地控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根本上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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