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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民事案件中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0-11-02 09:48:04


            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影响最大的因素,恰就是送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表现有:

            1、直接送达。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地点单一,签收人范围过于狭窄。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体制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而且送达签收人仅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对于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则不属送达签收之列。所以,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无法送达。

            2、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但是,在实际送达中,由于基层组织界限难以把握,特别是对于农民工、外来暂住人口等人员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同时,是否到场见证,完全取决于基层组织人员的自觉,对于不愿意配合的,法院无能为力。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根本不愿意来,所以留置送达很难操作。

            3、委托送达。有的受委托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在接受外地法院委托时,往往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找不到当事人。能够及时送达的却拖延送达。所以造成委托送达周期过后,客观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4、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一次公告时间为60日,一件民事案件从立案期限,进而影响了办案的效率。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费用高,增加了诉讼成本。

            5、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

            对于送达难的问题,笔者建议:

            1、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军人和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的制度。并扩大其范围,使村委会、居委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均成为转交送达的转交主体以满足对那些生活、工作不规律的当事人的诉讼需要,改变多次送达而不能的局面。

            2、适当缩短公告送达期限。因为在报纸上和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发布公告,并不能实际送达当事人,因为这两种公告形式通常当事人很难得知。公告送达的另一作用是将无法找到被送达人的案件一经公告,即可达到接受监督的作用,无须再等60日,因此,为及时化解矛盾,可适当缩短公告期限。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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