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但是为了逃避上诉交上诉费,故意等到判决生效后走申诉程序。为了避免有些当事人逃避上交上诉费的发生,一审案件申诉应收诉讼费。
虽然新《民诉法》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有所强化,但同时放宽了抗诉途径,可以说只要通过检察院申诉的案件,大都进行了抗诉再审。可见再审案件在向法院直接申诉加大力度的同时,放宽了向检察院申诉走抗诉的途径,从这个方面来说,申诉并未加大难度,只是途径有些改变而已,可谓换汤不换药。有些当事人确确实实是申诉,而有些当事人是因为申诉不收费才逃避上诉而申诉的。但作为法院,也很难确认当事人是不是实实在在的申诉。而且这种无谓的申诉倒致再审,当事人在再审审判之后,对判决不服,往往还得上诉,纯粹是多走了再审程序,白白耗费了司法资源。
为了以免时有的逃避上诉费现象再发生,一审申诉案件应收诉讼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利用司法资源,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