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你好!我朋友李华想做一笔生意,于2007年2月份向银行贷款5万元,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我基于友情和脸面就同意了,为其签订了一份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李华仅偿还5000元,下余4.5万元至今未还,现银行起诉我和我朋友李华,要求我们共同偿还下余欠款及利息。请问:我只是签了份保证合同,就一定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吗?
读者:刘阳
刘阳读者: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因此,银行将你和你朋友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据此,你们在无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时,可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对保证的范围无明确约定时,你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你应当对你朋友下欠的4.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