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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社区矫正的犯罪学分析

          发布时间:2023-01-03 18:07:23


            摘 要:发展基层社区法律矫正事业是中国司法机制改革战略的一次重要改革内容,社区犯罪矫正是创新我国监狱刑罚和执行监督制度体系的一次探索尝试与探索实践。加快改革完善的社区司法矫正,法律制度要有利于基层民主团结力量的统一巩固与发展,稳定统一和谐良好的国内政治局面,要着眼于积极全面推进现代民主法制社会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服务,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问题综合技术防控体系。对积极推进行政司法机制改革、加强地方政法工作、优化地方社会法治环境建设也必将具有更重要推进作用。因此,加快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犯罪援助制度将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关键词:犯罪动机;社区工作;矫正犯罪;预防

            随着司法工作体制改革实践的逐步不断向前,深入探索和规范社区司法矫正新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实施建设与深入发展,社区刑事矫正中心在教育预防犯罪方面具有的社会作用也日益显现。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个人意见,这完全取决于法律对未来我国对于罪犯社区心理适应性矫正教育的法律制度,及其安排上的一个整体上不断地深化。社区矫正教育所矫正对于罪犯教育的实施,目的主要都是帮助罪犯通过由国家社区犯罪矫正委员会的组织进行并进行了一系列有效的对于罪犯心理社会化的适应性教育,使这些罪犯得以尽快且顺利和成功的地去重新适应整个社区环境,以及最终能够回归融入到人类社会大家庭之中。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什么是社区矫正?由于目前当今世界各国社区法律及矫正领域工作开展的相关立法以及实践工作经验等不同,众多中西方知名学者均曾尝试对于矫正执法范围问题的以下若干理论概念,并分别地提出属于他们的自己或独立学者的各自研究看法:1、非监禁刑的执行范围说。如美国美国的学者将艾兹恩和蒂默将执行非监禁刑时的执行范围等相关问题同干社区矫正。2、刑事与行政强制执法、出狱刑人财产安全保护法律等说。有相当部分学者观点则认为,社区监狱的矫正主要包含于对犯罪已经羁押在该城市社区中,正在服刑监狱中生活的服刑的犯人和已被判刑处遇期以外的已服刑犯罪服刑的人,进行社会给予其再犯罪教育、改造、保护或矫正对已犯罪并且尚未出狱改造之罪犯人等,依法进行相关司法教育帮助、保护或服务矫正的社区社会工作。纵观现代西方社区种种相关的法律学说,本人则始终坚持认为,由于有关中西社会各国法律文化、思想、传统和教育理论和当代中国有关社区行为的社会矫正概念和其具体社会法律及其实践处理方法等的诸多观点所不同,在重新定义现代社区行为的社区矫正方法上,所有相关理论概念问题和这个处理方法问题实质层面上都能同时形成一套较为科学统一完整且具有权威意义明确的法学共同研究观点显然也是非常十分困难的。

            二、社区矫正对象出现犯罪的原因剖析

            社区矫正工作对象出现网络犯罪活动的社会原因十分复杂且多样,由社会多方面因素综合形成,归纳汇总起来也大致能包括为主观及个性因素和一些客观环境影响因素。

            (一)主观个性因素

            这五类的矫正的对象,文化素质极低、法律意识极淡薄、综合文化素质极其差、头脑极简单、四肢极度发达,不那么易发现社会和易于接受现代社会一些好事物的某些方面,但他们对这些社会中不良社会现象而又极其敏感、容易被接受。他们都讲求一点江湖义气,为所谓志同道合的好朋友做一切事情。社会犯罪分子一旦对此加以引诱、威胁,就还将还有可能会继续发展导致全社会出现新一时期新的犯罪。

            家庭教育制度中的家庭教育严重的缺失有几个部分,主要内容是孩子小时候由于是个单亲家庭,缺乏社会对于自己家庭亲情生活等的给予充分地关怀、支持理解和积极正面教育引导,没有思想智力情感得到相对比较成合理充分的独立自主和发展,对生活身边的他人也几乎没有产生任何的同情心和爱心,缺乏父母对自身家庭生活的充分关爱,遭受社会严重地社会歧视,激发出其在个人性格形成发展过程中自私善良和邪恶和脆弱的两极端对立一面的快速上升,在这种极端的情况下,价值观、人生观等东西一旦青少年开始逐渐形成,就可以永远都很难地去改变。在家庭日常生活关系过程中,我们大多数都习惯以自我牺牲与自我的安全利益为基本利益中心,不很愿意主动考虑并照顾身边别人的安全利益及感受,对未来社会家庭的他人关系和未来父母的自己利益完全都没有任何强烈社会责任感。绝大多数的接受矫正训练的接受对象的身上,或多或少都很可能都有这一种或某种较多的或比较少出现的一些的不良心理行为习惯,如有轻度网瘾、毒瘾、赌瘾等。为了能够继续维持控制好对这些心理不正常心理行为的消费,他们往往入不敷出,导致心理失衡和性格异常。

            (二)客观影响因素

            没有一定技术知识和基本谋生方法手段,回归了社会生活后,也很难轻易找到自己合适胜任的工作,没有找到一个比较稳定固定的工作,失去了经济来源,人的思想就会逐渐滑入深渊、误入歧途。导致有的人典当不属于自己的值钱东西,有的人借高利贷,甚至是走投无路到去强偷、去行抢、去哄骗,走上一条重新开始犯罪活动的道路。

            社区矫正的对象一般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比一般较普通人弱,加之交友质量参差不齐。他们重新回归到社会上后,容易又受到社会不良的朋友关系和各种不良的社会风气等的影响,导致各种新犯罪的发生。

            (三)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存在问题

            社区矫正中心工作水平普遍参差不齐,未能确保切实达到实施有犯罪心理的人,去矫正性心理教育及管理矫治的教育基本功能目的,进而极易发生群体犯罪。社区犯罪矫正工作与法律教育等服务结合的一个真正目的初衷,其实主要是如何让社区罪犯或矫正站所内人员通过积极锻炼改正一些主观恶性错误,重新去培养并树立了一种比较正确而客观完整的中国社会主义人生观价值体系和科学共产主义世界观,矫正掉过去因犯罪行为而给社区这个特殊社会环境下,为他将来个人健康成长而留下了深深的恶性犯罪行为阴影,回归给他的正常幸福快乐的社会生活轨道。

            所以说整改很重要,在实践操作中,我们也要求我们为每个校正对象专门定制的一套校正方案。但是,由于当今我国心灵矫正中心人员本身的教育专业与文化水平普遍参差不齐,以及针对他们实行心理危机矫正工作的工作方式程序和矫正方法均各不相同,难以有效保证得到最佳预期的教育社会效果。

            社区儿童矫正管理中也缺乏任何直接教育强制干预措施,没有及时达到直接惩罚教育和强制教育并重的良好效果,这同时也是影响矫正管理人员,杜绝再次儿童犯罪事件的重要一个原因。社区矫正委员会始终是秉承着"人性化管理"服务的社会理念,强调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对象权利的同等尊重,并力争通过其耐心与细致周到的矫治工作去影响社区矫正服务对象,使社会矫正工作对象自身进行改革,成为一个全新的人。实践环境的极端复杂性就决定了人性化设计必须处处以强制约束力为后盾。

            目前,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行政处罚也只有批评警告两次和行政记过两种,都是荣誉处分。没有给予罚款警告和采取行政罚款拘留处罚等的财产保全处罚和对其他公民人身保护处罚的。强制的威慑效果和威慑的力量显然都是还远的不够强大的,在这种社会特定的情况条件下,让那些被其社区的所矫正犯的正在服刑之中的罪犯人员,一定会对此产生出一种似乎与国家法律权威抵触的心理,并且也一定希望不要因为过分,让被其所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犯去体现其社区刑罚和所社区执行之刑罚之间的这种绝对之严肃性,这样便极大可能会导致使其被所社区之矫正犯人员,去产生的某种藐视于国家法律权威的某种心理错觉,甚至也是因为国家法律权威对其这种后果严重性的误判而导致产生了重新的犯罪。

            综上所述,矫正对象中的积累犯是由受个人主观造成的人格因素共同影响作用和受到多种的客观影响因素共同作用下造成的共同结果。主观的因素反映出了累犯有罪的内在必然性,客观的因素也解释出了罪犯重新参加犯罪斗争的多种可能性,而只有客观的因素可以通过各种主观的因素而起作用。社区心理矫正指导工作模式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并始终不能积极有效科学地引导转化各种主观的因素,消除某些客观的因素,打破各种主观心理因素、其它客观社会因素间的复杂联系,最终必将导致对社区被矫正指导对象群体的心理再造犯罪。

            三、社区矫正犯罪对象的预防

            为了进一步预防未成年矫正实施对象出现重新的犯罪,切实做到提升未成年人矫正管理质量,深化预防矫正实施效果,各地教育部门都已经在研究探索未成年人对未矫正的对象的实施中科学、规范、有效实施的教育管理方法措施。

            加强社区走访摸底调查,掌握辖区纠正对象家庭的各种实际基本情况。通过加强每月一次对被矫正社区对象父母的家庭访谈、监督员本人的情况反馈、日常走访工作生活中主动了解到这方面的实际信息,结合家庭心理行为矫正,掌握每个社区家庭矫正社区对象最真实完整的日常心理、思想行为和矫治工作进展情况,将那些思想出现波动、言语行为不合实规的被矫正家庭对象父母列为日常重点检查监督对象,通过集中走访摸底调查摸底活动,切实调查掌握了社区被矫正人群对象家庭的实际思想状况信息和基本生活动态,及时地帮助这些社区被矫正的对象父母解决他们就业、生活、法律、心理辅导等生活方面出现的具体困难矛盾和困难问题,杜绝松绑、泄密、新犯罪的发生。

            规范季度业绩审查,做好员工考核后评价的工作。把做好考核后评价各项工作要作为对加强社会矫正服务对象的教育引导的最重要有效手段,规范评估程序,积极努力探索一套合理和有效运行的矫正考核及评价方法。不仅提出要切实做好对集中整改对象干部的教育考核培训工作,还要着力做好对下放帮教对象干部(特别是外出人员)奖惩的检查和考核及评价引导工作,形成了常态化高效的检查和考核方式和引导评价引导机制,促进把考核、奖惩得出的帮教结果在真正中激发对矫正帮教对象工作的有效积极转化。

            综合以上内容,分析也可以大致看出,预防矫正社区中矫正的对象的重新回归犯罪应贯穿到社区中矫正的工作发展的一整个的过程,需要着教育、社保、民政、公安、检察院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联合地参与,要求得到家庭、社会力量的支持配合,这应该是一个长期不间断进行的一个工作,需要整个社会各方面人士的共同努力不断努力。

            四、结论与建议

            犯罪的形成是一种社会现象,具有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对于犯罪客体来说,犯罪的原因既有外部激励的驱动,也有自身的心理因素造成的。因此,要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不仅要依靠自己的矫正,更要依靠外界的大力支持。外界的帮助对罪犯的改造有积极作用,应该大力支持。本文虽然主要谈社区矫正的巨大作用,但也不能忽视对罪犯自身的心理矫正。并且,从各国以往的社会矫正效果分析来看,并非都取得了理想的效果,但并不意味着忽视了其社区矫正的优势。

            完善社区矫正本人有一些建议,首先国家先健全法制体系,加强对违法犯罪的宣传,扩大社区矫正的影响力,社区教育宣传通过开展多种学习形式来加强宣传违法犯罪的处罚之严、影响之大,从而让社区矫正的对象从思想上矫正不法犯罪的心理及其行为。其次,社区矫正也要加强检察监督机制,逐步实现社区矫正检察常态化、自主化、规范化。(作者:新疆农业大学 韩珂佳)

        责任编辑:樊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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