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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河南扶沟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某、位某、徐二某、栾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11-25 17:23:00


            内容摘要

            借贷合同纠纷不仅仅会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也会发生借贷合同纠纷。实际用款人即使不是本人,也不影响被告与银行所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名义贷款人仍应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偿付逾期利息,这是民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体现。

            关键词 民事  借款合同   连带责任  违约

            裁判要旨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应认定合法有效。实际借款人 即便不是本人,也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及责任义务的承担。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时间也不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事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2022)豫1621民初2484号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0日徐某与扶沟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21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18日,借款用途为建房,利率为年利率10.8%,逾期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扶沟农商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于借款当日即2021年3月20日向徐某提供的扶沟农商行账户6215 8513 7150 1460 30发放贷款200000元。2020年3月18日,位某、徐二某、栾某、王某与扶沟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担保主债权为根据主合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金额为200000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构成借款人违约;发生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徐某利息清偿至2021年9月20日,2021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未清偿,200000元借款本金未返还。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一、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南扶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从2023年3月19日起至还清借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逾期利息);

            二、位某、徐二某、栾某、王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徐某与扶沟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扶沟农商行向徐某提供的账户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徐某与扶沟农商行之间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因徐某仅支付利息至2021年9月20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双方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利息构成违约,扶沟农商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位某、徐二某、栾某、王某与扶沟农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综上所述,扶沟农商行要求徐某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从2023年3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逾期利息)和要求位某、徐二某、栾某、王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借贷合同纠纷不仅仅会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也会发生借贷合同纠纷,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以此产生债权人和债务人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司法实践中,为保障债权实现,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借贷、保证等法律关系交叉的情况。本案纠纷就涉及到借贷合同中债权债务关系认定、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及连带责任承担等问题。

            合同的有效性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基础。双方订立合同时,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存在《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本案中,被告徐某与扶沟农商银行签订合同时,双方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存在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况,因而合同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扶沟农商行提供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放款凭证、对账单、还款流水等清晰、完整的证据,形成前后连贯的证据链条,有权利要求违约的被告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徐某辩称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不影响被告与银行所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名义贷款人仍应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民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体现。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当然有效。在保证合同关系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所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的数额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人即应当依照约定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位某、徐二某、栾某、王某作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属有效合同,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位某、徐二某、栾某、王某辩称签订的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成立时间不一致,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签署担保合同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尽管时间早于借款合同,依然是对借款合同的担保承诺,该承诺没有违背担保人的真实意愿,故而对担保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位某、徐二某、栾某、王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以此维护交易中双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樊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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