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口头合同因其简便、易行、效率高,在商事活动中经常出现,但也因内容难以确定、举证困难而增加合同履行风险。违法分包行为经常会让不具备资质的人来施工,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施工人与发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违约 口头约定
裁判要旨
口头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法法律规定,该合同应认定有效,双方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工程质量、材料费用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案件索引
一审: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2022)豫1621民初1272号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6日安某以某工程公司名义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豫东(扶沟)骨伤科医院室外院区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安某、某工程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崔某施工。后经河南某置业公司介绍及口头保证由扶沟某建材公司与崔某、安某、某工程公司口头签订为案涉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的买卖合同,施工期间崔某、崔某、师某、张某等人为收货人。崔某、安某、某工程公司在案涉工程项目中累计购买扶沟某建材公司供应的商品混凝土1142382.3元,经扶沟某建材公司多次催要,崔某、安某、某工程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扶沟某建材公司向法院提前诉讼。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江苏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干混砂浆款466777.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2月15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以下欠货款466777.6元为基数计算】。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江苏某集团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干混砂浆款,扶沟某建筑材料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某集团公司支付价款466777.6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扶沟某建筑材料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2月15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以下欠货款466777.6元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口头合同因其简便、易行、效率高,在商事活动中经常出现,但也因内容难以确定、举证困难而增加合同履行风险。所谓口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只用谈话、电话等语言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一样的效力,只要口头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及有效要件,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2015年9月16日安某以某工程公司名义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豫东(扶沟)骨伤科医院室外院区附属工程施工合同》,河南某置业公司介绍及口头保证由扶沟某建材公司与崔某、安某、某工程公司口头签订为案涉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口头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符合合同的成立及有效要件,因此,该合同有效成立,被告不能否认合同的存在,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还有安某、某工程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崔某施工的行为是否有效,需要如何承担责任? 违法分包则是指施工单位在承接项目工程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将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因安某借用某工程公司的资质与河南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某工程公司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崔某,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违法分包行为经常会让不具备资质的人来施工,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而三被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支付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某建材有限公司商砼款113128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