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违约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原告扶沟某建筑材料公司有权独立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案件索引
一审: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2022)豫1621民初506号
基本案情
扶沟某建筑材料公司、江苏某集团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签订“太康恒大御景项目含周边车库工程7#11#项目”的《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扶沟某建筑材料公司向江苏某集团公司供应干混砂浆,对干混砂浆的产品名称、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作了约定,对采购数量、货物的移交、货物质量验收标准及方法、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也作了约定。该合同第五条第三项付款方式约定为:“供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办理收料单、结算单,扶沟某建筑材料公司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开具税票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做到合同、物流、发票、资金四流一致),按月开票挂账,质量保证金为250000该保证金待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超出250000部分,满50000支付一次,如遇节假日或其他原因顺延一个星期付款。”合同签订后,扶沟某建筑材料公司从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5月22日共向江苏某集团公司供料合计1566.61吨,合计价款466777.6元。2021年12月2日江苏某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张某对扶沟某建筑材料公司出具的结算单进行了签名确认。扶沟某建筑材料公司按江苏某集团公司的要求已将干混砂浆款466777.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并交付给江苏某集团公司,江苏某集团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干混砂浆款。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江苏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干混砂浆款466777.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2月15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以下欠货款466777.6元为基数计算】。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江苏某集团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干混砂浆款,扶沟某建筑材料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某集团公司支付价款466777.6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扶沟某建筑材料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2月15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以下欠货款466777.6元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承担。本案中,扶沟某建筑材料公司、江苏某集团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扶沟某建筑材料公司向江苏某集团公司供应干混砂浆,对干混砂浆的产品名称、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作了约定,对采购数量、货物的移交、货物质量验收标准及方法、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也作了约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扶沟某建筑材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供料合计1566.61吨,江苏某集团公司却未按照约定给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扶沟某建筑材料公司有权独立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