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2万“结婚”不到一年分手
李华(化名)与张红(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李华为与张红结婚,向张红及其继父张三交付大礼、见面礼、上车礼等共计32.2万元。后李华与张红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因二人感情不和,张红要求“离婚”。双方因退还彩礼数额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华将张红及其继父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款30万元。
为讨要彩礼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一审认定双方系同居关系,此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李华要求张红父女返还彩礼,基于彩礼的性质及李华给付的目的是为了与张红结婚,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款应予返还。但因双方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酌定部分返还。故判决返还李华彩礼款26万元。
后张三、张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中院,商丘中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张三与张红应共同返还并无不当。张红称彩礼款已用于其与李华共同生活,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要求减少返还彩礼款2万元,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台规定向陋习说不
彩礼是起源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但随着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受男女比例失调等因素影响,以及铺张浪费、攀比心理作祟,婚嫁彩礼越涨越高。这种陋习给一些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因婚致贫、因婚矛盾纠纷突出。
在此背景下,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减轻男方家庭经济负担、有效遏制天价彩礼的不良风俗出发,针对彩礼返还案件作出了最新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了全市法院裁判标准,以及更好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引》指出,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共同生活不满一年的,彩礼款超出10万元的部分全额返还,10万元以下部分按比例返还。
情感才是婚姻无价之宝
婚姻非小事,爱情本无价。比起几斤几两的“红绿纸”,看不见的情感才是无价之宝。不必悲观,也无需心急。天价彩礼作为部分地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中央连续多年作出了针对性表述,法院也把“抵制高价彩礼”作为移风易俗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我们有理由相信,诞生于历史中的彩礼传统,注定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在时代的巨浪中沉淀杂质,焕发真正的夺目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