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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2-03 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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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院长职责

        (一)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事项的审批职责;

        (二)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裁判文书依法决定进入再审;

        (三)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案件;

        (四)听取副院长、党组成员、各审判庭、合议庭工作汇报,对合议庭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五)亲自担任审判长完成规定的办案任务;

        (六)宏观指导全院审判工作;

        (七)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考评;

        (八)主持案件评查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评查;

        (九)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提高司法公正、效率与公信的司法政策;

        (十)根据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组织采取优化内部流转程序的措施;

        (十一)应当由院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分管院领导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回避、采取强制措施、延长审理期限等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二)召集、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长联席会议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案件;

        (三)依据审判管理信息、审判工作态势,对分管审判庭所属合议庭的案件内部流转程序进行调整;

        (四)听取分管审判庭、合议庭的工作汇报,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五)亲自担任审判长完成规定的办案任务;

        (六)履行院长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七)应当由分管院领导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庭长职责

        (一)在院长、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对本审判庭的审判工作、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管理工作负全责;

        (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回避、保全等程序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三)召集本审判庭的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协调、沟通审判业务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分管院领导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具体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组织开展司法调研,对同类型案件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

        (六)决定本审判庭的办案计划或工作安排,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七)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审判庭内成员的工作职责范围,明确工作要求,并督促、检查落实;

        (八)组织落实本院相关部门分配的调查研究、法制宣传、统计分析、工作信息等工作任务;

        (九)负责本审判庭干警的考勤考评,对本审判庭干警的考核、奖励、晋升有建议权;

        (十)在本审判庭的审判长、主审法官选任时有推荐权和部分选择权;

        (十一)完成院长、分管院领导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审判管理事项。

        四、审判长职责

        (一)指导和安排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三)依法定程序主持庭审活动,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完成规定的办案任务;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庭长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或由庭长报请分管院领导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或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六)指导、审核、签署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七)指导、督促合议庭成员按照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尽快办结案件;

        (八)在裁判文书印制之后、发出之前再次进行复核,并督促合议庭成员和审判辅助人员认真做好审阅、校对工作;

        (九) 负责完成本院相关部门分配的调查研究、法制宣传、统计分析、工作信息等工作任务;

        (十)办理有关合议庭审判的其他事项。

        五、主审法官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受审判长指派汇报案件;(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完成院领导、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法官职责

        (一)与审判长、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二)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快速调处矛盾纠纷;

        (三)根据审判长、主审法官的安排,完成案件调查取证、庭前准备、调解、撰写裁判文书等审判工作;(四)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案件评议;  

        (五)处理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及案件的判后答疑;  

        (六)接受审判长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监督;  

        (七)完成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庭长助理职责  

        (一)受庭长的委托,参加有关党务、队伍建设、行政管理方面的会议,及时传达会议精神,组织会议精神和要求的落实;  

        (二)协助庭长落实本院综合部门安排的涉及本审判庭的工作任务,保证法官集中精力审理案件;  

        (三)协助庭长抓好本审判庭干警政治学习、党组织生活和文化社会活动,强化思想政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完成庭长、审判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每个合议庭确定一名调研、信息、宣传工作联络员,负责完成本院相关部门分配的调查研究、法制宣传、统计分析、工作信息等工作任务;  

        八、跟庭书记员职责  

        (一)及时、准确、全面录入案件信息;  

        (二)辅助审判长、主审法官、法官对案件矛盾纠纷快调快审快结;  

        (三)辅助审判长、主审法官、法官完成材料收转、核对、庭前交换等工作;  

        (四)辅助审判长、主审法官、法官完成委托鉴定、审计、勘验、评估、拍卖等工作;  

        (五)辅助审判长、主审法官、法官完成调查取证、案件调解等工作;  

        (六)法律文书校对;  

        (七)卷宗移送;  

        (八)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立案庭工作职责清单

        1、提供诉讼指导服务。及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正确交代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履行法律释明义务,对当事人举证进行指导,对不属于法院主管的事项告知其向有关部门请求解决。

        2、负责立案登记。依法受理民事、执行、行政、支付令、公示催告及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立案工作。

        3、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严格执行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诉讼费减、缓、免条件的进行审查,并报院长决定。

        4、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其中,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依法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并及时登记。

        审管办工作职责清单

        1、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审理办案的期限)跟踪督办;及时督促各审判人员每月对审结案件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对审限即将届满的案件进行催办、督办。

        2、负责案件流程管理。 (1)统一对各类案件的登记、审查、移送及全过程跟踪管理工作; (2)对案件进行排期,在确保审判案件专业性的同时,兼顾平衡各审判法官的工作量。

        3、负责司法统计。及时向上级法院报送统计报表,并根据本院各类调研要求提供所需案件信息,编写司法统计分析。

        4、完成其他应由本室办理的事项。

        刑事审判庭工作职责清单

        1、负责审理本院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为当事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服务。

        3、积极参加综合治理,扩大办案效果。

        4、做好刑事信息调研工作。

        5、履行本部门其他工作职责。

        民事审判庭工作职责清单

        1、做好审判工作,依法审理本庭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特别程序案件。

        2、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3、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服务。

        4、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做好本庭所承办案件统计和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6、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罢访工作。

        7、做好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

        8、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9、履行本部门的其他工作职责。

        行政审判庭工作职责清单

        1、审理法律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理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的行政案件。

        3、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4、做好行政诉讼指导工作,为当事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服务。

        5、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指导管辖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6、总结工作经验,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审判实践活动。

        7、履行本庭的其他工作职责。

        审判监督庭工作职责清单

        1、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2、审查处理院长、上级法院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3、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监督、分析、评查,及时提出错案追究建议。

        4、负责全院各类案件质量管理。

        5、做好再审案件信息调研工作。

        6、履行本部门其他工作职责。

        执行局工作职责清单

        1、负责立案庭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

        (1)对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应当立即进行及时审查,分类处理。

        (2)财产查控,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案后6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案件复杂的经执行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对于被控制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无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扣划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扣划或双方正在协商,也可以暂缓扣划。对于需要变现的财产,及时移交负责委托评估的机构办理。

        (3)款物交付,执行款应当交进执行款专户并及时支付申请人。支付时,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报经执行局长和分管院长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2、依法办理委托案件、异地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需要委托执行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跨省或跨市执行,应当统一报省高院执行机构审批。

        3、处理好涉执信访案件的排查、处理工作。办理本院案件的当事人信访摸查排底、处理事宜。对上级法院或其他机关转交的执行信访材料,及时制作情况汇报,形成正式报告上报。

        4、总结工作经验,搞好执行信息宣传调研工作。 按照上级法院及本院要求,每月撰写执行工作信息、各类典型执行案例,并向本院研究室与上级法院报送。

        5、完成上级法院执行局开展的各类执行专项活动和统计报表工作。上级法院部署开展的,或者本院决定开展的各类执行专项活动,及时制定方案、跟踪督办、报送数据、撰写总结。

        6、完善、办理执行救助申报工作。对本院执行案件,确需执行救助的案件,经审查并办理执行救助申报相关工作。

        7、履行本部门其他工作职责。

        纪检监察室工作职责清单

        1、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

        3、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4、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5、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

        6、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7、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腐败工作,开展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基层人民法庭工作职责清单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负责做好审判工作,依法审理本院人民法庭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适时组织开展巡回审判活动。

        3、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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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党组主体责任清单

        (一)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清单。

        院党组要切实担负起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组织领导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机关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各级责任人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2)针对上级法院党组(纪检组)和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不少于2次听取纪检组监察室关于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包括责任清单的落实)情况汇报,及时分析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3)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

        2.选人用人责任。

        (1)优化用人标准。以加强个人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为重点,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措施方法。

        (2)强化用人把关。在确定拟任职人选前,要坚持政治处研究提出意见、听取纪检组和监察室意见的工作机制。

        (3)强化用人监督。进一步健全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法院工作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廉政档案制度。

        3.作风建设责任。

        (1)严格落实规定。认真抓好中央“八项规定”、最高院“六项措施”、“十个不准”等的贯彻落实,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

        (2)发挥表率作用。结合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整改,发挥引领、表率、示范作用。

        (3)强化专项整治。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坚持从小事抓、从细节入手,坚决整治极少数工作人员“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的不良习气,努力根治在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顽症。

        4.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责任。

        (1)深化廉洁教育。根据形势要求和实际,及时开展各项廉洁司法教育活动。加大廉政宣传力度,深化法院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廉尚廉的良好氛围。

        (2)完善民主集中。不断健全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提高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3)落实党内监督。认真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廉政约谈、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自觉执行中央《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认真落实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

        (4)加强办案监督。严格规范审判执行工作,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自觉接受当事人监督。

        (5)深化阳光司法。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积极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将司法权运行的全过程置于案件当事人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

        5.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责任。

        (1)支持纪检监察工作。进一步明晰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分工,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2)坚持“零容忍”。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查案工作的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帮助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3)坚持抓早抓小。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为工作人员“拉拉袖子”,“扯扯耳朵”,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

        (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清单。

        党组书记、院长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对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年初主持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组织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具体要求,作出决策部署。每半年听取一次纪检组监察室关于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各项目标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3.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重要情况党组通报、重大问题党组研究、重点工作党组决策的做法,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4.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以上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5.每年为全院工作人员上一次廉政党课。

        6.每年不少于一次听取班子其他成员、院领导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专题汇报。

        7.积极了解掌握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加强教育管理。

        8.每年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县委、县纪委汇报本院党组和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9.及时听取纪检监察专项工作汇报,支持纪检监察履行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推动解决。

        10.阅批重要信访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亲自督促解决;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

        11.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三)班子其他成员和专委责任清单。

        其他党组成员和专委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机融入业务管理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年初按要求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法院党组(纪检组)、区纪委(监察局)和本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指导督促分管部门贯彻实施,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每年听取一次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及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分析,围绕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调查研究,指导督促制定防范性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4.对分管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在分管部门上廉政教育课不少于一次。

        5.每年同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廉政谈话。

        6.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廉洁司法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按规定进行提醒教育、廉政谈话和督促纠正;对问题较为突出或可能涉及违法违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7.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8.每年向院党组和党组书记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述职述廉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9.在分管部门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10.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加强对配偶和近亲属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二、纪检组监察室监督责任清单

        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本院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随时了解分析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每半年向院党组报告履行监督责任(包括监督责任清单的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

        2.协助院党组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清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党组、党组书记、其他班子成员和院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责任。

        (二)权力运行监督责任。

        1.通过参加和列席重要会议、参与重要文件起草和会签、对重要干部任免进行前置性把关、对相关制度进行廉洁性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本院重大决策的检查监督。

        2.每年监督各部门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法院廉政风险点查找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堵塞。

        3.督促落实各业务部门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制度规定。

        4.每年召开一次以上部门廉政监察员会议和院外执法监督员、民主监督员会议,将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与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5.将法院班子成员、院领导和中层干部作为重点监督对象,纪检组长每年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廉政约谈。

        (三)正风肃纪责任。

        1.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打造改进作风的长效机制,巩固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已经取得的成果,严格落实“八项规定”、“十个不准”、“五个严禁”等铁规禁令及其他廉政纪律规定。

        2.落实本院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制度、廉政制度及作风效能等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3.积极探索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业外活动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及时查纠工作人员在业外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督促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

        4.坚持抓早抓小,对工作人员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行为,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廉政约谈办法》规定,开展预警性约谈或告诫性约谈。

        (四)违法违纪查处责任。

        1.不断拓宽线索渠道,每年走访人大、纪委、政法委、检察院等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相关违法违纪线索。进一步完善法院举报网站联网运行机制,规范举报受理、线索核查的工作流程。

        2.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法院系统纪律条规开展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

        3.健全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人民法院发生的腐败案件和违法违纪问题,开展“一案双查”,既要追究违法违纪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又要坚决倒查追究相关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领导责任。

        4.发挥办案工作的治本功能,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规章制度,开展警示教育,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三、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岗双责”责任清单

        本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中层副职要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二)积极开展廉洁司法教育,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在廉洁司法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按规定进行提醒教育、廉政谈话和督促纠正;对问题较为突出或可能涉及违法违纪的,及时向院党组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遵守党风廉政准则和审判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梳理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具体措施。

        (四)每年向纪检组监察室书面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个人重大事项。

        (五)每年向分管院领导书面报告述职述廉情况。

        (六)重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工作,协助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事项。

        (七)本部门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八)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司法规定,加强对配偶和近亲属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四、法院工作人员党风廉政责任清单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十个不准”和县委关于管理干部相关要求,法院工作人员重点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十个不准”、省高院“十个一律”规定。

        1.不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人、代理人的礼金、礼品、有价券卡及其他财物。

        2.不参加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人、代理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3.不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4.不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人借钱借物,借用通讯、交通工具等。

        5.不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代理人,不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和事项,不向承办人说情、疏通关系、打听情况、代转钱物、代宴请。

        6.不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7.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8.自觉接受组织、同事和社会各界、案件当事人的监督。

        (二)严格遵守作风效能建设规定。

        1.严禁参与赌博。

        2.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3.严禁违反效能建设规定。

        奖惩清单

        审判执行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2016年要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认真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把案件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项指标要求

        1、诉讼案件收结案比不低于100%;

        2、执行案件收结案比不低于100%;

        3、结案率(刑事100%;民事95 %以上;执行85%以上、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100%);

        4、结案均衡度45%;

        5、调解率不低于58%;

        6、撤诉率不低于28%;

        7、一审裁判息诉率不低于92%;

        8、申诉率不高于1%;

        9、上诉率不高于8%;

        10、上诉改判率不高于9%;

        11、上诉发回重审率不高于10%;

        12、裁判自动履行率不低于60%;

        13、实际执行率不低于84%;

        14、执行中止终结率不高于12%。

        (二)奖惩措施

        1、凡完不成指标任务的庭室和个人将被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办案奖金。

        2、各业务庭所结案件务必及时立卷移交案管办。移交前各业务庭负责人必须审查。当月的案件收结情况一定要清楚,绝不允许下月核对上月案件收结情况,出现的问题由各业务庭自己承担。如发现一件有问题案卷者,对承办人提出通报批评;两件者,责令承办人写出书面检查;三件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该案的办案经费和补助。

        3、各业务庭已办结但未按规定移送的案件,不得领取办案补助。如超出规定时间两个月的,将被扣除办案经费和补助。

        4、凡被评为优秀等次以下的案件,将处以每件100元的罚款;凡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将处以每件500元的罚款。

        5、优秀裁判文书每半年评选一次,优秀案卷每年评选一次。凡被评为优秀的,年底将给以奖励;凡被评出存在瑕疵和问题的法律文书、案卷将被扣除办案经费和补助。

        6、各种笔录的制作质量要有新提高。不按要求制作的,扣除该案50%的办案补助和相关奖励;笔录中存在两处以上瑕疵和问题的,扣除该案50%的办案补助和相关奖励。

        7、积极开展争当“办案标兵”(月结案95%)、“办案能手”(月结案85%)和“调解能手”(月调撤60%)活动,促进均衡结案。对评选出的人员年底将给以奖励。

        8、其他奖励和惩罚项目按照《绩效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2016.4

        错案问责清单

        错案问责范围:

        (一)故意篡改、伪造、毁弃、隐匿证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二)协助、指使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违规办理案件,导致裁判错误的;

        (四)向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重要情节、遗漏主要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五)违背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决议,伪造、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重大过失,致使诉讼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案件诉讼主体错误、基本事实或证据认定错误、案件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者程序明显违法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违反规定在审理、执行中超审限三个月以上的;

        (十)在采取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因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十一)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十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三)程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其他应当认定为办错案情形的

        文章出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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