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新德、王映诉被告李玉祥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2006)扶民初字第802号(2006年9月18日)
重审: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2007)扶民重字第24号(2008年10月24日)
2、案由: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新德,男,1945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干部,住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城郊乡西蒋洼村。
原告:王映,女,1949年7月15日生,汉族,文盲,住址同上。系李新德之妻。
委托代理人:齐建国,韭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玉祥,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韩红伟,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农牧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张银峰;审判员:王俊霞,崔秀真。
6、审结时间:2008年10月24日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1985年3月16日经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劳动局干部韩毅然介绍,将原籍为山西省宁川县的郭金山介绍给二原告当义子,后更名为李玉祥,当时郭金山已满18周岁,在村委主持下,双方达成收养义子证书,协议签订后,二原告对被告付出很多,为其结婚及其进厂交押金支出5000元,后被告外出打工多年对二原告不管不问,不尽生养义务,使二原告对被告失去信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由被告补偿二原告5000元。
被告辩称,(1)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签订的是收养协议,此协议签订在《收养法》颁布之前,属合法的收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2)被告对原告尽了扶养义务,家里建房被告拿的有钱,在家干活的工资是原告李新德领了,被告在新疆打工,给原告寄的有钱,回来给原告有钱。并且原、被告之间相处的好,没有生过气,不同意解除。(3)原告要求被告补偿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与证据
原审查明,1985年3月17日,经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劳动局干部韩毅然介绍将原籍山西省宁川县的郭金山做为二原告的义子,并签订有一份协议书,该协议载明原名郭金山更名为李玉祥,李玉祥自愿同意为二原告义子,并为二原告养老送终,不得遗弃,并享有二原告的财产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协议签订后,被告户籍迁入城郊乡东五行政村西蒋洼自然村,并娶妻生子,后被告外出打工,对二原告不尽抚助义务,因此二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
重审查明,二原告有三个女儿,没有儿子。1985年3月16日经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劳动局干部韩毅然介绍,将原籍为山西省宁川县的郭金山,19岁介绍给二原告当义子。1985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收养义子证书”一份,主要内容是:经韩毅然介绍保送郭金山现名李玉祥为李新德、王影义子,安家落户;李玉祥自愿同意当李新德、王影义子,为李新德夫妇二老养老送终;李玉祥有赡养二老的义务,不得遗弃,并享有二老的所有财产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协议签订后,被告的户口迁至原告所在地,与原告以养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1988年5月被告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被告一家四口与原告均在一个院居住。被告婚前在开封四建直属队工作,婚后最初在县城附近打工,后去新疆打工多年。被告到原告家后,主房进行了翻建,又建了其它房屋。被告有两个男孩,所在村组又规划一处新宅基,现尚未建房。被告的两个孩子上初中时,被告夫妻俩都在新疆,两个孩子在家由二原告照顾,责任田由原告耕种。2006年麦前,被告的妻子回来,7月份原告卖小麦,与被告的妻子生了气,生气后同年7月15日(农历6月20日)二原告离开家住在县城三女儿家至今。2006年7月25日原告以被告对他们不尽扶养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被告补偿其为被告支出的结婚,进厂交押金费用5000元。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不是遗赠扶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收养协议,不能随意解除,对二原告尽了赡养义务,不同意补偿原告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结婚、交押金费用5000元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被告不尽扶养义务,与被告的妻子生气原告提供了证人王炳超(原告王映的哥哥)、李武杰(原告的三女儿)出庭作证。被告对他们证词有异议。被告对其主张提供2004年7月被告从新疆给原告李新德寄回来1000元的邮政汇款收据,称是让原告看病的。原告承认收到被告1000元,辩称是被告给其儿子寄的学费。2006年7月15日二原告离开家后,被告没有看望过二原告,原告王映的责任田由被告耕种,被告没有给原告送粮食。李新德是退休干部,月工资一千多元。
(四)判案理由
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3月17日所签订的收养义子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原、被告之间应属合法收养关系,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对二原告尽到抚助义务。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补偿原告为其结婚其它支出5000元,因未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收养关系。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300元,由被告李玉祥负担。
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1985年3月17日签订收养义子证书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所签协议内容具有遗赠扶养协议性质,不符合收养民事法律政策,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扶沟法院重审。
重审过程中法院对其双方共同生活多年,极力做和好工作未能和好,遂作出判决。
重审认为,原、被告1985年3月17日签订收养义子证书时,被告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所签协议内容具有遗赠扶养协议性质,不符合收养民事法律政策,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故本案应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按照协议,被告承担原告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2006年7月15日原告离开家之前,被告对原告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在原告离开家之后,被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尽扶养义务。故原告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补偿5000元,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协议解除之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创造的共同财产被告有权分割。
(五)定案结论
河南省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新德、王映与被告李玉祥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即“收养义子证书”。
二、驳回原告李新德、王映的其它诉讼请求。
(六)解说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是双方所签订的“收养义子证书”,是符合遗赠扶养协议或符合收养关系?首先要弄清收养民事法律政策和继承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从“收养义子证书”几个文字和原、被告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关系相称,原告所在村委和群众也公认的情况,像是收养关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原、被告均不符合,原告有女儿,被告也不在十四岁以下。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第(30)条,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责任,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从这些条款中看出被抚养人也是未成年人,养父母与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而本案原告收养被告当义子时,被告已年满18周岁,参加工作,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与被告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故原、被告虽身份关系有了改变,但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不属收养关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收养义子证书”从内容上看符合这条规定,所不同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一般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身份不改变,本案中双方身份关系有了改变。《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本案原告以被告对他们不尽生养义务,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取消被告的继承权。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协议虽不是规范的遗赠扶养协议,从内容上具有遗赠扶养协议性质。故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法院重审时依据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处理此案是正确的。在查清被告十多年来对原告尽生养义务较少,双方关系不和情况下作出上述判决也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