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某强奸案
【问题提示】
公诉机关仅依据证人听被害人所说的“被告人对其强奸”的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以及证人万某某的主观认识的证言,在证人万某某和被害人当庭均否认了被告人有强奸故意的目的和说法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以检察机的起诉,对被告人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要点提示】
公诉人虽依据证人听被害人所说的“被告人对其强奸”的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以及证人万某某的主观认识的证言,作出对被告人以强奸罪的起诉,但证人万某某和被害人当庭均否认了被告人有强奸故意的目的和说法,因此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庞某某有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被告人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不充分,因此,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2015)扶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2015年8月13日)
【案情】
公诉机关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 1970年1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柴岗乡庞庄行政村庞庄村164号。
辩护人高耀华,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7月7日向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系同村邻里关系。2015年5月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酒后到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柴岗乡庞庄村本村村民庞保卫家中,见到独自在家中蚊帐内睡觉的庞保卫之妻、被害人杨某某,被告人庞某某趁庞保卫不在家之际,随采取摸大腿、趴身上亲脸、亲脖子,以及用手指抠进阴道内等手段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猥亵。被害人杨某某被惊醒后激烈反抗,并与被告人庞某某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某咬被告人庞某某的肩膀,同时用右手食指抠进被告人庞某某的嘴里,被告人庞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的右手食指咬伤,后被害人杨某某大声呼救,被告人庞某某随即逃窜。当晚10时30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在本村饭店找到喝酒的其丈夫庞保卫及庞金玉、庞丰收等人后,将情况告诉给庞保卫等人,庞保卫随打电话报警。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其表弟万学广的带领下到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公安局柴岗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经协商,被告人庞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费3万元,已履行完毕,且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庞某某供述,被告人庞某某伤情照片、皮鞋照片、被害人杨某某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证实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伤情程度属轻微伤、谅解书等证据相印证。
【审判】
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庞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没有向被害人提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言语,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是采取搂、摸、抱、亲、抠、咬等满足性刺激的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本案证人庞某某等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内容系根据被害人案发当晚所述的单一言辞内容所证,证人万某某当庭证实也未听到庞某某说是与被害人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只是根据自己的主观认识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庞某某有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当,不予支持。被告人庞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依法应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庞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庞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庞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犯罪的辩护意见、以及应对被告人庞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止)。
现判决书已经生效执行。
【评析】
关于本案的定性,在合议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进入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柴岗乡庞庄村村民杨某某家中,对熟睡中的杨某某实施强奸,杨某某被惊醒后激烈反抗,与被告人庞某某相互厮打,在厮打中杨某某受伤,后杨某某大声呼救,被告人庞某某逃窜。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显然,被告人庞某某采取强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意欲和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强奸未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强奸罪追究庞某某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庞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没有向被害人提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言语,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是采取搂、摸、抱、亲、抠、咬等满足性刺激的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本案证人庞某某等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内容系根据被害人案发当晚所述的单一言辞内容所证,证人万某某当庭证实也未听到庞某某说是与被害人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只是根据自己的主观认识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庞某某有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处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一、强奸罪的定义及法律构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客体要件
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条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定义及法律构成
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1、主体要件
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2、主观要件
强制猥亵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利。
4、客观要件
强制猥亵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三、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犯罪客体不同。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强制猥亵妇女罪侵犯的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奸罪是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自身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为强奸(未遂)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则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强奸罪(即与妇女的性交行为)的实行犯只能是男性;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妇女。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来满足性欲为目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强行奸淫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同时又有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应定为强奸罪(未遂);如果没有奸淫的目的,只是实施猥亵、侮辱以满足自己非正当性欲需要,应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若无法查清其行为是否确实具有奸淫的目的,本着疑罪从轻的原则,应按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被告人庞某某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庞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没有向被害人提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言语,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是采取搂、摸、抱、亲、抠、咬等满足性刺激的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本案证人庞某某等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内容系根据被害人案发当晚所述的单一言辞内容所证,证人万某某当庭证实也未听到庞某某说是与被害人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只是根据自己的主观认识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庞某某有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虽然不能证明被告人有奸淫被害人的故意,但客观上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实施强行亲吻等行为以满足自己非正当性欲需要,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特征。对此,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当庭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当,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1条第(2)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通过对庭前供述和庭审中供述的综合分析,结合其他间接证据,法院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对被告人段某作出有罪判决,既符合诉讼程序,也实现了刑事诉讼目的。
( 编写人: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 张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