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支行诉毛某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一般保证约定与特殊保证约定的效力
裁判要旨
在借款合同一般约定和特殊约定并存时,应当优先适用特殊约定;在特殊约定不发生效力时,也不宜认定一般约定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案 情
2013年10月12日,被告毛某与原告某银行行签订小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毛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年利率为15.3%,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该笔借款由被告韩某、史某提供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小额联保协议,编号为41162121202153447801。2013年10月13日,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毛文彬发放了100000元贷款。
另,2012年2月29日,被告班某、毛某、史某和刘某、朱某、韩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编号为41162121202153447801(与前述协议编号相同)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协议约定:班某、毛某、史某、刘某、朱某、韩某组成以韩某为首的联保小组;在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向原告的单笔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00元且该小组所有成员贷款余额不超过3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的贷款,均由联保小组的其它所有成员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协议约定的保证期限为2012年2月29日至2014年2月29日。
审 判
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4)扶民金初字第115号判决:一、被告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班某、史某对上述清偿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评 析
一般保证约定和特殊保证约定均对保证行为作出不一致的约定时,若特殊约定不具有效力,且没有明确约定特殊约定无效时适用一般约定的情形下,一般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本案中一般保证约定与特殊保证约定并存
2012年2月29日,被告班某、毛某、史某和刘某、朱某、韩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编号为41162121202153447801、保证期限为2012年2月29日至2014年2月29日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在协议约定保证期限内,该联保小组的任一成员未超出保证限额的贷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它成员负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应视为是该联保小组成员关于借款担保的概括性约定,适用于约定期限内的不定的、一系列的借款行为,应视为一般保证约定。
在上述小额联保协议的有效期限内,2013年10月12日,被告毛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小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毛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年利率为15.3%,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该笔借款由被告韩某、史某提供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编号为41162121202153447801的小额联保协议。
在本次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该笔借款由韩某、史某提供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小额联保协议。从该合同约定的保证主体来看,本次借款已经对保证人的数量作出了不同于2012年2月29日签订的联保协议的约定,且该约定与2012年2月29日的保证协议均是对保证行为的约定且该约定仅适用于本次借款行为,故应视为特殊保证约定。
二、本案中特殊约定不具有效力
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对同一民事行为,既有一般约定又有特殊约定的,优先适用特殊约定;同理,民事主体亦应受其意思表示行为的约束,在特殊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约定也不能自然具有法律效力,而应由当事人承担特殊约定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2013年10月12日被告毛某与原告某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由被告韩某、史某提供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编号为41162121202153447801的小额联保协议。从该条约定的小额联保协议编号来看,该协议与2012年2月29日被告班某、毛某、史某和刘某、朱某、韩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的联保协议为同一份协议,该协议内容与本次借款合同中约定由韩某、史某提供保证担保的约定不一致,故原告某银行应当另行提供韩某、史某为毛某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协议或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因原告某银行未能提供韩某、史某为毛某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协议或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故该特殊保证约定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本案中特殊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又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选择适用保证担保的一般约定,本案中不能当然适用2012年2月29日被告班某、毛某、史某和刘某、朱某、韩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的联保协议,故本院驳回了原告某银行要求被告班某、史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
(案例编写人:bat365app手机版下载_h365邮箱官网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人民法院 孙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