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3年1月8日夜,在县城某酒吧内,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等人喝酒期间,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离开酒吧。次日凌晨,二人走到县城某公司大门西十多米处时,又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将刘某左腿膝盖处跺伤。后经鉴定,被害人伤情程度属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