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夜晚盗窃了三次,第三次终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扶沟法院近日对这起盗窃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2月26日夜12时许,刘某骑电动摩托车到扶沟某建筑工地分三次盗窃建筑用的钢扣98个、钢模7块、钢管21根,第三次盗窃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88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并退还给被害人。
扶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当庭自愿认罪,所盗物品已于案发后全部退还被害人,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