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电力设备的案件,被告人刘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4年1月13日晚,被告人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携带斧头等工具,以太康县常营镇马集行政村,用斧头将配电房北墙上挖洞后,进入配电房,盗窃使用中的电表、电源保护器、电容等电力设备。被盗电表以每块10元,电容按废铁价格销售给在崔桥街收购废品的李某。2014年1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驾驶摩托车到太康县常营镇马集行政村西地,盗窃配电房内正在使用的配电柜及电柜上附属铜线20米。并将变压器从基座上推下,对变压器实施破坏。2014年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电动车,携带撬杠、扳手、螺丝刀等工具,到崔桥镇金指李行政村东地配电房,用零克棒将变压器零克推掉断电,用斧头将配电房东墙挖洞后,进入配电房用扳手等工具盗窃变压器内铜线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