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2014年1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携带斧头等工具,到太康县常营镇马集行政村西地,用斧头将配电房北墙上挖洞后,进入配电房,盗窃使用中的电表、电源保护器、电容等电力设备。被盗电表以每块10元,电容按废铁价格销售给在崔桥街收购废品的李某。
2014年1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驾驶摩托车到太康县常营镇马集行政村西地,盗窃配电房内正在使用的配电柜及配电柜的附属铜线20米。交将变压器从基座上推下,对变压器实施破坏。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