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又因时代变迁,政策变更,居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土地权属发生纠纷等不断引发众多新类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涉及邻里关系,法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考虑到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社会效果,本着案结事了,以和为贵的思想,力争以调解方式审结此类案件,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作调解工作却步履维艰。
我国目前对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统一的裁量标准,法官难以操作,致使说服力不够强。如,相邻采光、日照纠纷,衡量采光、日照受影响的程度及受影响的面积没有统一的标准,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另外,对于如何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也难以确定具体的执行方式。
群众对相邻权缺乏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欠缺,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法官难以做疏导工作。有的当事人认为我是经政府审批建房的,行政审批手续齐全,是合法建造房屋的,没有做出侵害人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系无理要求。还有的在建房时只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宅基地面积,不顾及相邻方的权利,有的甚至违法占地、搭建违章建筑、施工不规范等诸多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发生纠纷后又不愿对其为动产权利的使用进行必要合理限制,造成邻里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大多数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本身案情简单,但背后却有着多年的积怨及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相邻各方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邻里之间关系不融洽,造成积怨较深,甚至结成世仇,双方对抗情绪激烈,彼此恨之入骨,任凭法官苦口婆心地讲事实、摆道理、释法理,双方都不能为之动情,双方彼此的愤恨丝毫得不到缓解,相互不给对方协商余地。还些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涉及群体性诉讼,当事人人数众多,调解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时间相对较长,会引发当事人对承办法官有意见,无形中降低了法官在当事人心中的威信。大多数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需要实地勘察、委托鉴定等事项,比起其他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相对较长。有些案件当事人争议标的只有数百元,而鉴定费则花费了几千元,而且有的鉴定结论依据标准不够明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分歧较大,不仅增添了诉讼成本,还引发了新的矛盾,导致当事人不信任法官,对承办法官有对立情绪,给法官作疏导工作增添了难度;有的鉴定还需要向委托机关提供相关的材料及进行现场勘察,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或予以拒绝,致使案件的审理工作寸步难行。
对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又助于缓解邻里之间的对立情绪,化解纷争,防止矛盾激化,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促进建立融洽的邻里关系,促成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和谐局面。因此对于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必须谨慎处理,注重调解,针对以上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调解障碍,笔者认为,应多方努力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
一、完善立法,制定统一的裁量标准,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尺度,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加强对相邻关系法律知识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和认识相邻权的性质及相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注重道德教育,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以和为贵,团结互助,正确处理矛盾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外,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项目时,应综合考虑相邻房屋的间距、采光、通风、安全、卫生等因素,加强对涉及相邻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权、环境权等方面问题的审查和测算,提高规划审批工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减少和防止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相邻关系问题。
二、调动基层群众性组织的积极性,借助基层村民委员会的力量,建立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村民委员会能够充分认识相邻各方在世代往来中形成的历史和习惯,掌握案件背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及当事人之间的恩怨往来,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性格特点,有的放失,便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调解时,积极借助外力推动,可邀请村委会等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比较熟悉和信任的人出面做调解工作,指出双方在处理纠纷时各自的不足,及时寻求妥善处理问题的方法,力求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便于双方具体执行,使矛盾及时化解。
三、促进相邻关系纠纷的调解工作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协助,相关勘察、鉴定机构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同时法官需注重实地勘察,走访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及同其他各部门的交流沟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合理量化赔偿数额。承办法官对于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思想上应高度重视,谨慎处理,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防止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