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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18 09:46:53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5类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同时还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受到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据最高法院方面称,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多,导致近年来各级法院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经常面临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等问题。为此,经过近三年的调研、反复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最高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公布《规定》进行指导,并明确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规定》共有13个条文,其中对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进行详细规定,明确5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具体内容如下:

              1.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案件

          

          2.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案件

          

          3.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4.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案件

          

          5.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该规定的出台,强调了政府方面的举证责任,赋予了公民一定的主动权,对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对公民的依申请公开直接回复有很大的积极影响,预示着我国公民意识将进一步提高。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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