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结婚后不久,经常因家务琐事丈夫就对我打骂。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改过自新,法官也耐心调解,同时也为了维持已建立的家庭,我心软了,原谅了他,向法院撤回了离婚诉讼。可撤诉后没几天,丈夫又打骂我,甚至比以前更厉害,况且愈演愈烈,已威胁到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为此我想重新到法院起诉,可听说离婚撤诉后六个月内不能重新提起诉讼,我该怎么办?
读者 陈冬梅
陈冬梅读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的规定可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条法律制定的初衷是基于维持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培养夫妻感情的,同时也是对那些视离婚为儿戏的人的一种限制。但这个规定也不是对离婚撤诉后所有案件都要求这样处理的,对离婚撤诉后出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六个月限制的。
像你提出的这种情况,你丈夫在你撤诉后并非痛改前非而是变本加厉地对你继续打骂,况且这种打骂已危及到你的人身健康和安全,虽然法律上对“新情况、新理由”没有详细界定,但像你这种情况,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我认为已构成“新情况、新理由”,完全可以不受撤诉后重新起诉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可以在撤诉后六个月内重新起诉。
但需要提醒你的是,对你丈夫的这种行为,你应该及时收集证据或者进行证据保全,具体办法可以让邻居写出证言,对现场进行拍照以及让法医对你所受伤情进行鉴定等等。只有这样,你的再次离婚起诉才会在撤诉后六个月内被受理,同时也会对法官正确处理你的离婚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切实保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