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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心理学杂感

          发布时间:2014-07-29 11:39:07


            “犯罪心理学”单是这五个字就足以引起笔者的兴趣,一直认为犯罪心理学是一门趣味学科,夹杂着些许不可捉摸的神秘感,便很想探知隐藏于诸多犯罪行为表象下纷繁复杂的内心世界。“人为什么会犯罪?为什么要犯罪?”“为什么达到同样的犯罪目的不同的人会采取不同的手段?”“为什么平日温文尔雅的人会在瞬间暴发,令人大跌眼镜?”寻找如此之多“为什么”的真相,于笔者而言皆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通过对犯罪心理学相关理论知识的不断研习,笔者对于先前的很多疑问都有了或深或浅的认识,虽然对于诸多概念与学说尚未熟知,觉得新奇,但笔者收获的绝不仅限于若干理论知识,还包括些许领悟:诸如不同学说的研究角度各不相同,很多理论既有其存在的价值也有其予以诟病之处,一种治学与做人的态度等等,详述如下:

            一、关于犯罪的肢体语言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阶段变化,可用“小火柴人”的形象予以作比,即通过其肢体语言的变化可以窥视出犯罪嫌疑人从抗拒到缓和的心态的质变。当犯罪嫌疑人中心明显置于凳子前沿,身体几乎不接触凳面,目光直视地面,整个身型呈现出“弓”字型时,体现出其心理状态为“抗拒”,而当犯罪嫌疑人身体接触凳子一定面积,目光平视,和讯问人员有所接触时,其所呈现出的是“缓和”的心态,此时肢体语言的转变明示出讯问已有突破了。肢体语言的确很神奇,不经意的一个眼神和言语,一瞬间的表情和举动却能泄露出隐藏于犯罪嫌疑人内心深处的私密。记得曾看过一部通过肢体语言洞悉人的内心世界,辨析真伪的美剧《别对我撒谎》(lie to me),男主人公自己成立了一家测谎公司,专门接棘手的案子,有私人委托也有政府密令,有犯罪案件也有非罪事件,笔者对男主角超乎神勇的表现颇为惊叹,他能抓住细节,以小见大,通过转瞬即逝的细微表情与动作来搜索常人匪夷所思无法察觉的蛛丝马迹,看后直叫人大呼过瘾。虽然该片经过艺术处理,将主角塑造的近乎神化,但在犯罪心理学领域对微表情及肢体语言的研究确实日渐深入,已然占据了不可或缺的一隅。

            二、关于原因论的各种学说

            不同学说的论点迥然不同,各成一体各有其意,有的观点易被人认同,有的观点则很独特,独特到可以用“偏执”来形容,但确实有支持者并曾经甚至至今仍在引发理论界的热议。所谓“存在的即合理的”,偏执也有其可爱之处。

            人类学派中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一个开创通过解剖研究犯罪人特征的灵魂人物,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理论,认为犯罪者的体表特征总会存在若干异于常人的共同之处,这些共同特征是倒退到人类发展的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或称之为隔代遗传。龙勃罗梭的这一观点直接将某些人划定为的天生的犯罪者,认定他们天生的体征决定了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必然性,从“天生”二字便可窥知该观点的绝情,特有一棍子置之死地永世不得翻身的味道。笔者对此观点不持好感,觉得其中的某些研究结论只能令人一笑而过。笔者赞成的是与此有所关联的另一学说——染色体学说,即具有特殊染色体配搭的人是“天生犯罪人”。如某些案例中曾经提到的具有XYY型染色体的个体,其体型健硕,比正常染色体个体的男性特征更为明显,不可预知其在何时何地就会以一种莫名其妙不明动机的举动实施令人惊异的犯罪行为,国内外都曾出现过如此另类个体的另类案件,庆幸的是具有此类染色体的个体是极为罕见的,所以类似令人发指的恶性案件出现的几率是极低的。

            心理学派中绝不可漠视的学者是弗罗伊德,其提出的精神分析法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与实践领域都掀起了不小的波澜,这是对传统理论的变革与创新,笔者欣赏他探寻未知领域的勇气与执着,欣赏他通过梦的解析并利用催眠来探究和治疗存在心理障碍患者的独到之处,特别是他引入了“潜意识”的概念来阐释心理问题,指出容易被人知觉的意识只是冰山一角,而隐藏于其中的潜意识则如同水面下的冰山实体,更值得挖掘,这些潜意识也往往是解除心理障碍的瓶颈,让潜意识浮出水面,纠结的难题便可迎刃而解,“潜意识”概念的提出为犯罪心理学的深入研究启开了一扇新门。然而,弗罗伊德也有其偏执的一面,他将人生成长经历的各个阶段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都归结为“利必多”即性欲,他做出了如此归类:从0岁到2岁之间为吸吮期,从2岁到6、7岁之间为肝门期,从6、7岁到14、15岁之间为破坏期,从14、15岁到20岁之间则会出现奥狄浦斯情节。弗罗伊德将性欲作为所有问题的始作俑者未免显得牵强俯会,笔者不敢苟同。在弗罗伊德晚年时,他仍然恪守着让其门徒在与其交谈前发誓效忠于精神分析理论的仪式,这一点显示出他对于自创理论的坚守与固执,虽然怪癖,却也颇有些可爱老头的味道,从弗罗伊德的身上笔者看到了勇气、创新与坚持,也看到了盲信、偏执与固步自封。

            在社会学派中,笔者感兴趣的是两个有趣的理论:破窗理论和标签理论。破窗理论折射出不同文化情境下对于同一事件的不同反应。同样一辆汽车仅因为窗户的完整与残缺就会遭遇不同的命运,或者完好无损亦或仅残存下无法移动的底盘。很有意思的亚文化理论引发笔者进一步的思考,我国民间流传的一句俗语“法不责众”,不正是破窗理论的映射吗?在特殊情境下形成的亚文化却恰恰是引致犯罪的导火索。至于标签理论,比较容易理解,对于研究累犯的犯罪心理具有特别意义。

            概言之,不同的学派有其不同的风格,熟悉各个观点能引导笔者从不同角度解读犯罪心理学,也使笔者对这门学科有了粗浅却又是全新的认知。

            三、犯罪原因论中的“需要”

            犯罪原因论中论及人的四种基本欲望都是基于“需要”的驱使而产生的。在讲到个体犯罪的过程时也提到了“需要”,“需要”是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的原动力,需要与外界刺激相结合形成犯罪意图。对于这一点,可以结合马斯洛的“需求金字塔”予以理解。马斯洛将人类的需求划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依次从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这种划分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代表性,但是也突显出其不足之处,马斯洛认为人类关于需求的五个层次彼此之间具有递进关系,只有在一个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以后,才可能实现相邻较高层次的需求,即不存在跨越似的越级发展,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跨越式发展是一种常态,因此应对马斯洛的理论进行修正的理解。

        在讯问心理学中也有很多地方与“需要”密不可分。讯问阶段是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的过程,双方各有所想,各谋所需,讯问人员运用各种战术力图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以取得堪称“证据之王”的口供,而犯罪嫌疑人则辗转腾挪,使出浑身解数以期蒙混过关。在这场心理博弈中,一方所谓“需要”的实现便是对另一方“需要”的扼杀。笔者的感悟是:“需要”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人都会有所需,但是无限制的过度膨胀的“需要”却极易引发人们为所需而使用非常手段甚至导致罪案发生。因此,适当地实现适度的“需要”就显得至关重要,我们无法也无须抹杀“需要”,关键在于如何“正视”。

            学习犯罪心理学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探索与发现的过程,更是一个时常收获趣味与感悟的过程,笔者如此作结:不虚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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