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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初字第1240号

        原告李敬朵,女,1956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敬朵与被告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准许缓交受理费,但缓交期满后,经本院通知,原告未按期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经通知仍不缴纳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魏 方

        审 判 员  张春英

        代理审判员  胡冬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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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浚县人民法院